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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规范及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与管理,依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规范及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属于特殊的诊疗服务项目,各市州卫生局应严格审核,把好技术准入关。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及我省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我厅对全省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州卫生局应根据本地区人群客观需求和实际承受能力、以及医疗机构的技术条件,严格控制其数量,保证质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对已备案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我厅将严格按照卫生部新修订的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三、凡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湖南省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规范及基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见附件1),同时须填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丈夫精液人工授精)》(见附件2)一式10份,并递交下列资料;(一)可行性论证报告;(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等);(四)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五)开展夫精人工授精场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六)技术操作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
  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机构,请将申请书及以上资料经当地市州卫生局签署意见后,按照每市州原则上不超过两家,于7月30日前报我厅科教处,我厅书面审核后,再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论证评审,评审合格者,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到医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各市州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卫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宣传、监督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要依法查处,确保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健康发展。
湖南省卫生厅
二○○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湖南省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规范及基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必须是符合本省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并获得湖南省卫生厅的审查批准。
  (二)人员要求
  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在编专职医师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2名,护士1名,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3、机构须指定专职负责人,该负责人应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
  4、机构内医师应具备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并具备妇科超声技术和经验;
  5、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按世界卫生组织精液分析标准程序处理精液的培训经历和实践操作技能;
  6、主要技术人员应经卫生厅认可的系统培训合格或在卫生部指定的培训基地培训合格。
  (三)场所要求
  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不少于20平方米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同时开展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的机构,候诊室、诊室、检查室和B超室可不必单设,但人工授精室和人工授精实验室必须专用,且使用面积各不少于20平方米;另外,技术服务机构须具备妇科内分泌测定、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相关检查条件。
  (四)设备条件
  1、妇检床2张以上;
  2、B超仪1台(配置阴道探头);
  3、生物显微镜1台;
  4、离心机1台;
  5、百级超净工作台1台;
  6、二氧化碳培养箱1台;
  7、液氮罐2个以上(可选);
  8、冰箱一台;
  9、精液分析设备;
  10、水浴箱1台;
  11、与精液接触的器皿等须使用无毒的一次性耗材。
  以上设备要求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五)、管理
  1、实施人工授精的不育夫妇必须出示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并复印存档;
  2、实施人工授精前,不育夫妇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及《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
  3、不育夫妇的病历书写及归档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对每一位受者都应进行随访,并记录归档。
  4、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或相关当事人具有充分理由同意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查阅当事人双方档案;确需查阅档案时,则须经授精机构负责人批准,并隐去当事人双方的社会身份资料。
  5、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并切实付诸实施;制度至少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材料管理制度、实验室材料质控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病案管理制度、随访制度和自查制度等。
  6、机构必须按期对人工授精的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向卫生厅提供必要的资料及年度报告。
  (六)、适应症与禁忌症
  1、适应症
  ①男性因少精、弱精、液化异常、性功能障碍、生殖器畸形等不育。
  ②宫颈因素不育。
  ③生殖道畸形及心理因素导致性交不能等不育。
  ④免疫性不育。
  ⑤原因不明不育。
  2、禁忌症
  ①男女一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
  ②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躯体疾病或精神心理疾患。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丈夫精液人工授精)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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