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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我市科协组织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和谐襄樊、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鄂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重要意义
  科协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繁荣、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和科技人才的成长、科技和经济的结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市科技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科协组织稳步发展,形成了横向有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纵向有县(市)区科协及所属团体,联系着全市10多万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构建了覆盖理、工、农、医等多学科,遍及农村、城市社区、企业、学校等多领域、多层次的组织网络。科协组织具有人才荟萃、学科齐全、网络健全的独特优势,在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以及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局出发,充分认识科协在推动全市科技事业发展中的重大责任和历史使命,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支持科协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发挥好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好科协组织在推动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襄樊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好科协工作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好科协工作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把襄樊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充分发挥科协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充分发挥科协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科协的智囊团作用,支持科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跨学科、综合性的科技咨询与论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支持科协深入企业、农村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在立项、经费、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科协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科技交流与交往;支持科协及学会按照建设创新型襄樊的要求,动员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围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紧密跟踪科技创新和学科前沿的重点,开展学术交流,创新学术思想,促进学术繁荣、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推动自主创新。
  各级科协要在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要组织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特别是企业科技人员积极投身到技术创新的主战场,开展科技攻关,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要组织举办好院士讲座、专家论坛等高层次、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活动,着力构建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努力增强原始创新能力。要发挥科协组织对外联系广泛的优势,努力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牵线搭桥、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创新机制。要继续开展“金桥工程”、“厂会协作”、“讲理想、比贡献”等形式多样的科技活动,并赋予其新的内容,尽快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运行机制。
  各级科协要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科普示范助力新农村计划”,组建农村科普服务队,组织经常性的送科技下乡,开展农民转移培训,提高广大农民掌握运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积极扶持和促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民间专业服务组织的发展,加强科普示范体系建设,鼓励科技工作者兴办或领办科技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各种科技服务组织,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进程。
  2、充分发挥科协在推进全市公众科学素质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将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形成政府引导、全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科普工作新格局。各级政府要建立科普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市政府决定每三年表彰20名“襄樊市科普先进工作者”。
  各级科协要认真履行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充分发挥科普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将科普工作纳入到《纲要》框架内,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科普资源,搭建社会化的科普服务平台。
  各级科协要深入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青少年科普工作要通过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农村科普工作要通过农村实用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帮助广大农民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社区科普工作要通过“科教进社区”等活动,用科学理论、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武装市民的头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工作要将科技知识学习纳入干部理论学习培训计划,提高他们的科技意识和科学决策水平。
  各级科协要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大力实施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和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夯实科普工作基础。要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创作和科普理论研究,出版高质量的大众科普类读物和影视作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要积极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科普工作的良好氛围。
  3、充分发挥科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各级科协要按照“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发展和完善与广大科技工作者联系的渠道和途径,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把广大科技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适应科技工作者队伍日益壮大、流动日趋加快、需求日渐多样化的趋势,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扎实抓好识才与荐才、育才与引才、护才与用才等环节的工作。要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要大力宣传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组织开展“襄樊市青年科技奖”、“襄樊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等评选表彰活动。要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弘扬自主创新精神的先行者,做建设创新文化的开拓者,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促进者,做提高公众科学素质的推动者,做崇尚道德情操的践行者。
  三、进一步加强对科协工作的领导
  1、把科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科协工作的领导,把科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科协工作,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联系科协工作。县以上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科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科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应要求科协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县和县以上各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提名,应当考虑符合条件的科协党员主要负责人;科协作为人民团体,其专职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科协负责人的任免,由同级党委提名,按照科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要把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普示范助力新农村等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目标考核之中。
  2、切实加强科协组织建设。市、县两级科协机构应坚持独立建制,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配好、配强各级科协领导班子,加大科协干部培养、交流的工作力度。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工业企业及其他科技工作者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协组织,并在人员、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保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非国有企业、新经济组织中积极探索组建科协的基层组织形式,并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方法。各乡镇、街道都要创造条件建立科普组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进一步加强学会建设。学会是科协的主要组织基础,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要大力加强新形势下的学会建设,按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在组织体制、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等方面,深化学会改革,建立和完善学会的自主、自强和自律机制。政府社团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学会的服务,为学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条件。学会的挂靠单位要重视学会工作,支持学会依法按章独立开展工作与活动,帮助解决学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有数量适当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办公手段,有正常开展学会活动的经费收入,有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学会活动的域名网站。要发挥学会人才荟萃、地位超脱的优势,逐步将本部门、本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科技成果鉴定、重大项目论证、技术标准制定、专业资质认证等职能转移或委托学会承担。科协要加强对学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4、为科协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鄂发[200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对科普经费的投入应在各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平不低于0.30元的基数上,年实际递增幅度不低于10%;对已达到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的县(市)区,其科普经费的投入应保持在创建标准之上;对条件较好的市、县,其科普经费的投入应保持较高水平。对科协主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5、切实加强科普活动场馆等科普设施建设。要把科技馆、中小学校科普设施、科普画廊(橱窗)、科普示范教育基地、社区科普学校和乡村科普服务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宣传员(一站、一栏、一员)等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当地财政、科技、教育、发改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科普设施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市科技馆的作用,并重新规划、适时建设新的科技馆。
200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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