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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修订稿)》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各医院: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保障参合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办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支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新农合县(市、区)相关人员意见和专家论证,对《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赣合医办字[2005]2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新农合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江西省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修订稿)

  一、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服务费、优质优先费、优质病房住院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隆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腋臭、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等;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假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矫形鞋、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自用、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包括以下项目:
  (1)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罩帽子、一次性手术衣裤、一次性手套、一次性注射器、各种一次性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新项目价格中,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2)注射费已含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吊瓶、棉签、胶布等消耗性材料和药物配制、用药指导与观察,不得另行单独收费;
  (3)换药费已包括拆线费、敷料和换药包等费用,不得另行单独收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镇痛泵)、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3、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5、各种不育(孕)症(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违法犯罪、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
  5、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的50%列入新农合可报费用。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γ-刀、Χ-刀、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动态脑电图、动态心电图、血液流变分析、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舱治疗项目;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包括以下项目:
  (1)手术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如吻合器、医用生物胶、特殊缝线(不含普通丝线、羊肠线、涤纶线、尼纶线)、特殊植入材料等;
  (2)医疗服务中的输血、输氧费用;
  (3)特殊一次性消耗物品,包括导尿包、尿管、尿袋、吸痰管、引流管、造瘘管、鼻导管、人工血管、一次性雾化器、一次性穿刺针等;
  (4)特殊高价一次性物品,如永久性心脏起博器、各类介入诊疗用的一次性导管和支架、手术吻合器、钛夹、人工关节等;
  (5)注射时用的过滤器、留置静脉针、避光输液器、输液接头、肝素帽等特殊消耗材料;
  (6)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预先确定是否需要使用或用量差别较大的高价格的消耗品,如特殊缝线、特殊导管、钢板、钢钉等;
  (7)手术中使用的电切、电凝、超声刀、氩气刀等。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
  3、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4、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5、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超声乳化、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三、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一)就(转)诊交通费;
  (二)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费、新生儿所用的一切费用(包括婴儿床、保温箱、尿布等)以及水、电、燃气等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四)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五)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六)膳食费;
  (七)鲜花与插花费;
  (八)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九)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十)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四、床位费支付标准
  (一)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每人每天超过10元的,按每人每天10元计算。每人每天10元以下的,据实计算;
  (二)二级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超过15元的,按每人每天15元计算。每人每天15元以下的,据实计算;
  (三)三级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超过20元的,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每人每天20元以下的,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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