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制定的《许昌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许昌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河南省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河南省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7)184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要求,现就我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每阶段验收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包括2006年已验收过的)实现辖区内所有行政村通水泥(油)路目标后,应将行政村通水泥(油)路自验结果以公告形式(格式见附件)在辖区内各行政村村务公开栏或小学门口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同时要在县(市、区)电视台发布。公告内容应包含咨询电话和所在县(市、区)交通部门举报电话。
各县(市、区)实现辖区内所有行政村通水泥(油)路目标后,应将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结果在县(市、区)电视台和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同时公布群众咨询电话和市交通部门举报电话。
全市实现所有行政村通水泥(油)路目标后,应将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结果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同时公布群众咨询电话和省交通厅举报电话。
社会各界对行政村通水泥(油)路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公布机关提出,也可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反映或举报。上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应对反映或举报情况予以核实督查。
二、验收范围和标准
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包括2007年6月30日前行政辖区内所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行政村。具体验收标准按照《实施意见》和《补充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验收实施步骤
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工作按乡(镇)自验、县(市、区)验收、市抽验三个阶段进行。为确保验收工作规范、高效,乡(镇)自验和县(市、区)验收可同时进行。全市验收工作于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
(一)乡(镇)自验阶段(9月30日前)
乡镇实现辖区内所有行政村通水泥(油)路后,应及时按照《实施意见》和《补充意见》确定的验收范围和标准,对所有行政村逐一进行自验,自验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应向县(市、区)政府上报自验报告及《河南省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表》(一式四份,一份乡镇存档,三份上报)。报告内容参照县(市、区)验收报告。
(二)县(市、区)验收阶段(9月30日前)
县(市、区)实现所有行政村通水泥(油)路后,县(市、区)政府应及时组织交通、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实现通水泥(油)路的所有行政村逐一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形成验收报告,同时将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向市政府上报验收报告,申请市级抽验。验收报告按《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填写。
(三)市抽验阶段(10月10日前完成抽验和公示工作)
市政府根据县(市、区)上报的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报告,组织交通、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实现行政村通水泥(油)路的县(市、区)进行随机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县(市、区)辖区内行政村总数的20—25%。
市政府抽验完成后,应将结果公示,社会各界无异议后,向省政府上报抽验报告。
四、验收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县、乡(镇)政府分级负责,交通、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宁伯伟任组长,市交通、发改、财政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民政局、许昌日报社分管领导及各县(市、区)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交通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也要成立领导组织,并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本辖区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工作细则,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本着“真实、全面”的原则,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验收工作。各县(市、区)长为验收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验收结果负全责。验收数据要真实、可靠,文字报告内容要翔实、全面,验收报告须经验收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正式上报县、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三)明确职责,严格纪律。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按照验收的范围和标准,认真组织好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