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境内内河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猖獗,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及堤防安全,存在严重的治安隐患。为加强内河河道管理,保障内河防洪、水上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我市内河(包括与邻市共管河道我方管辖的区域)所有有堤防的河道、滩地,一律实行全线禁止采砂。
二、内河河道禁止采砂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禁采工作的领导,立即停止一切采砂管理收费行为,立即停止发放采砂许可证。已发放的由发证机关即刻依法宣布失效。
三、内河河道禁止停放各类采砂船只。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止,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采砂船主自行拆除采砂机具;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集中停放。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采工作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偷采和偷运黄砂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涉足非法采砂活动的黑恶势力,对聚众闹事的为首分子要严惩不贷。
五、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在禁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务、监察、公安、国土、交通、港航(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内河禁止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妥善处置禁采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