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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内河开展全线禁止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在全市内河开展全线禁止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2007年8月1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在全市内河开展全线禁止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内河实行全线禁止采砂的通告》精神,加强内河河道管理,保障内河防洪、水上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内河禁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内河采砂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有近三十年的历史。由于连年的持续采砂,内河黄砂资源基本枯竭。但掠夺性的采砂屡禁不止,特别是青弋江中下游、漳河中游、资福河等河道,由于乱采滥挖,致使堤防多处出现险埂险段,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及堤防和水上交通安全,并存在着严重的治安隐患。因此,对全市内河实行全线禁止采砂迫在眉睫。
    二、内河禁采的目标和原则
    (一)内河禁采的目标
    通过对我市内河(包括与邻市共管河道我方管辖的区域)所有有堤防的河道、滩地实行全线禁止采砂,遏制目前无序开采的混乱局面,切实保障内河防洪、水上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内河禁采的原则
    1.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内河河道禁止采砂工作实行 
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内河禁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河禁采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2.实行禁采期严禁收费的原则。取消黄砂管理机构的收费职能,停止采砂一切收费行为,严禁“收费养人”。
    3.实行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禁采管理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内河禁采工作的监督管理。相邻县区、相邻镇、相邻村之间要主动做好信息沟通,加强相互支持与协作。
    4.实行严厉打击的原则。对在禁采期内发现的偷采和偷运黄砂的非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5.实行依法办事的原则。各级组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禁采管理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6.实行禁采和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内河实施禁采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纠纷,为采砂船主转产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三、明确职责,共同搞好内河禁采工作
    1.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禁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所辖区域的内河禁采工作,严格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内河实行全线禁止采砂的通告》(以下简称《禁采通告》)规定和有 
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要保障执法管理经费和必要的执法装备,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从严从重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杜绝越级上访。制定各种预案,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于共管河道、交界水域,各县、区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共同打击偷采活动,严禁推诿扯皮。对边界水域的偷采活动,各方均有禁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追获非法采砂船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芜湖、南陵两县要取消黄砂管理机构的收费职能,重新明确黄砂管理机构的职责,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2.市各主要责任单位职责
    市各主要责任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严格执行《禁采通告》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内河黄砂禁采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市水务局: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全市内河禁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禁采工作动态,编发禁采简报;协调处理各县、区之间禁采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协助组织黄砂禁采市级专项行动;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内河禁采其它方面的任务。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河禁采中的履职情 
况,依法依纪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内河禁采其它方面的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统一指导与监督检查内河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行为,保障禁采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在全市黄砂禁采集中专项行动时,组织警力开展执法行动;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内河禁采其它方面的任务。
    市国土局:依法保护耕地;负责查处内河采砂中非法变卖或转让滩涂的行为;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内河禁采其它方面的任务。
    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内河船只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只,确保通航安全;参加全市黄砂禁采集中专项行动;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内河禁采其它方面的任务。
    市新闻办:及时发布市政府有关内河禁采的指示、决定、通告等;负责内河禁采工作的宣传;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内河禁采其它方面的任务。
    四、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禁采工作
    从《禁采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底前,开展一次内河黄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线禁采、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9月30日前)
    1.市政府发布全市内河黄砂禁采通告。自《禁采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全市所有有堤防的内河、滩地(包括与相邻市共管河 
道我市管辖的内河、滩地)一律实行全线黄砂禁采。各县停发采砂许可证,已发放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宣布失效,停止黄砂管理一切收费行为。各县、区要采取果断措施,实行严格的禁采。
    2.市政府召开全市内河黄砂禁采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通报情况,部署任务,签订内河禁采目标责任书。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禁采的良好社会氛围。芜湖日报、大江晚报、电视台、电台等市内新闻媒体要全文刊登和播送市政府《禁采通告》、禁采责任制名单及举报电话。各县、区要组织新闻媒体,出动宣传车(船),深入沿河有关镇、村,广泛宣传《禁采通告》和禁采的重大意义,并将《禁采通告》发放至每条采砂船和与采砂有关的单位和农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摸清底数,做好说服教育。各县、区要按照禁采责任制分工,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和劝拆工作,逐一登记辖区内内河采砂船只船名、机型、船籍、船主、停靠点以及出售砂滩的行政村和农户,建立采砂船管理档案,积极做好采砂船户和有关方面的思想工作,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
    (二)集中整治、依法查处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31日)
    1.强制性集中管理。对逾期既未拆除采砂机具、又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靠的采砂船,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措施,组织力量,劝说船主主动拆除,或引导其至指定区域集中停放,并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2.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于非法采砂和逾期既没有按规定 
拆除、又没有在集中停靠点停靠的船只,一经发现,各县、区应组织力量,严厉进行打击。同时,严厉打击组织非法采砂活动的黑恶势力,对聚众闹事的为首分子要严惩不贷。
    3.对内河实行黄砂禁运。港航(地方海事)部门在内河设立检查站,加强内河船舶管理,取缔“三无”船只,严禁运输船在我市内河运输非法采砂船偷采的黄砂,违者按照与非法采砂船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论处。严禁运输车辆运输非法采砂船偷采的黄砂。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4.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在禁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市、县公安、交通(港航)部门,分别制定社会治安应急预案和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杜绝越级上访。
    (三)建章立制,完善管理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巩固前一阶段内河禁采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禁采责任制,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齐抓共管,建立有效管理机制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和教育引导相结合、“陆治水打”与重点打击相结合。采取露头就打、重拳出击的办法,始终保持对非法采 
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各县、区要建立巡查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六、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实施内河禁采
    全市内河禁采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由市水务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局、港航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禁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与有关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和目标,建立分段包干管理机制。各县、区要实行严格的内河禁采工作责任制,确保禁采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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