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根据《
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决定对各地典当行的经营、监管以及协会筹建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对2001年本地区典当行经营情况、业务走向、营利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并按《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要求统计登记。
二、2001年各地新设典当行(经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对尚未开业的请说明原因。
三、各地区2002年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
四、各地区典当协会的筹办情况。
五、接本通知后,请即按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并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2年5月20日前报我委(其中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一式三份)。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张伟、王海林
电话:63193137 63193139
传真:63193115
电子邮箱:fagui@chinasmb.gov.cn
附件: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
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单位:万元
企业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设立日期
经营许可
证编码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职工人数
经营情况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典当余额
利税总额
利润:
主要经营
品种
房地产
金额: 机动车
金额: 艺术品
金额: 有价证券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手表
金额: 金银饰品
金额: 生产资料
金额: 其他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东持股
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
备注
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另一份留省经贸委。
2、2001年批准设立的典当行也填写本表。如设立后没有开业的企业,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3、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典当行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将其数据计入本企业。
4、企业数据以2001年实际经营额为准。新批设典当行的数据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