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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医疗急救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禽流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预防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发生,防止流感流行,控制麻疹、流脑等传染病的发生,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和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

  冬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病的好发季节。为科学、规范和有序地开展本市冬春季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和流行性病毒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等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预防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和流感大流行的发生,控制和消除麻疹、降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以下简称"流脑")等的发病,保护本市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年修订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上海市传染病监测方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的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切实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工作策略,做好冬春季主要传染病防治工作,预防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防止流感流行,控制麻疹、流脑等传染病的发病。
  (二)原则:突出重点、健全制度,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措施、协调配合、加强监测、注重预警。
  二、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领导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健康教育、医学会等相关机构开展冬春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结合辖区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辖区人禽流感和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防治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组织和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和开展对防治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组织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开展防治工作。
  (二)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制度落实,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设施设备,保证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人、落实到位;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防治意识和能力;协助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样本采集和转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疫情处置等工作;在机构范围内积极开展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应当提高对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麻疹、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敏感性,及时发现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病例和可疑病例,同时按照相关诊疗要求进行诊治,并按规定做好病人的分诊、转诊以及消毒和隔离等工作。
  2、承担传染病监测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疾病的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和落实各项监测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报告监测结果。
  3、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检、分诊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预检分诊和病人登记工作;对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加强日常检查,完善消毒隔离和个人呼吸道防护措施,做好室内通风;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提高手消毒意识和依从性。
  4、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组建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不明原因肺炎专家诊断组,按要求负责做好病例诊断和病人救治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做好病人收治的各项准备,一旦需要及时实施对病人救治。
  5、市医疗急救中心应当做好病人转运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规定应当送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接诊医疗机构没有治疗条件需要转诊的传染病病人,由接诊医疗机构负责联系市急救中心,做好分诊、转诊工作。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防治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加强对集体性发热事件的监测力度;发生疫情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和对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并落实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按照要求加强对预防接种门诊的管理,保证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落实到位,切实保障疫苗接种安全。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冬春季传染病的监测工作,落实对辖区内监测点医院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考核,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和分析监测结果、疾病疫情和国内外有关信息,做好相关传染病发病趋势的阶段性预测和预警报告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的监控和审核。按照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和有关工作要求,完善应急处置队伍,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应急处置储备和实验室检测装备;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按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医疗机构对病例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指导有关机构或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
  (四)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检查的力度。要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发热门诊设置、预检分诊制度、消毒隔离措施和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五)健康教育机构。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和防治工作要求确定健康教育工作重点,针对不同对象和场所的特点,制作各类防治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充分发挥"12320"上海市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和媒体等形式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健康教育,宣传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市民防病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内容
  (一)预防措施
  1、做好重点时期、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预防工作。根据本市呼吸道传染病的特点,每年度11月15日至下年度4月15日为本市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重点防治阶段。
  在重点防治阶段期间,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应立即按规定采取隔离、报告和救治等防治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以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敬老院等托老机构、以招收外来人口为主的大型企业以及网吧、大型超市等较为封闭的公共场所为重点,针对儿童、老年人、在校学生和外来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切实落实各项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要加强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尤其是在春节前后大批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回沪"期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重点加强在辖区内大型企业、建筑工地和外来人口聚集地的健康教育工作力度。要加强对重点人群中集体性发热事件的监测,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辖区内有关单位有发热并伴有呼吸道症状病人异常增加的情况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置。
  2、加强消毒隔离防护,防止医院感染发生。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型肺炎工作预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完善发热门诊设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手消毒和医疗用品消毒处理等预防医院感染的综合控制措施,防止医源性和医院感染的发生。
  3、开展重点人群免疫预防。按照免疫预防工作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每季度对辖区内外来人口儿童免疫接种状况进行抽查,了解流动人口儿童数量,掌握本辖区流动人口儿童、学生分布与变化趋势,重点开展对外来儿童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提高麻疹、流脑等疫苗的免疫接种率和成功率。按照《2006-2012年上海市消除麻疹行动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外来儿童、集体生活和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的麻疹疫苗接种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主要针对外来流动人口的麻疹强化免疫活动,降低麻疹的发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局《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的要求,遵循自愿原则,对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体弱多病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敬老院等托老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流行性感冒疫苗免疫接种工作,减少高危人群感染流感及并发症的发生。
  4、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市民防病意识。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麻疹和流脑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科普常识,增强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指导市民群众落实和加强预防措施,提高市民对冬春季主要呼吸传染病的自我防护能力。各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通过免疫预防宣传廊、医生口头告知、接种通知单等对社会公众进行疫苗预防传染病知识和效果的宣传,增强市民尤其是外来儿童主动接受疫苗预防接种的意识。
  (二)病例报告和疫情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应当提高发现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麻疹、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病例的能力,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切实做到"早发现",为尽早和有效控制疾病传播提供基础和保障。
  1、不明原因肺炎、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
  (1)病例报告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应急[2007] 7号)的要求,医疗机构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单个病例后,应由院内专家组在12小时内进行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例应当立即按照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发现多例经流行病学调查具有关联性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医疗机构院内专家组应立即组织会诊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所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向区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县卫生局接到单个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组织区县专家组进行会诊,对于不能明确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区县卫生局应立即组织本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并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在区县或市级专家组会诊基础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将专家组会诊意见逐级通知到原报告单位,由原报告单位负责进行订正报告。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在发病后1个月内进行订正报告。
  本市发现年度首例、散发或感染来源不明的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卫生部,由其组织国家级专家组进行诊断和判定,病例标本送国家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和确认。
  (2)病原学监测和症状监测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人禽流感病原学监测方案》的要求,对相关病例、健康人群、职业人群和动物开展病原学监测。
  本市承担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原学监测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不明原因重症肺炎和呼吸衰竭病人的病原学监测、报告和样品的采集、运送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监测点医疗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指导,及时发现相关病例,指导和督促其提高监测报告质量。对病原学监测点医疗机构所送样品进行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学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送检医疗机构。
  本市31家流感监测点医院和9家禽类养殖场应当做好禽类养殖场从业人员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并按规定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报告。
  2、流感
  (1)病例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和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流感病例或暴发疫情,应当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2)流感样病例监测。本市43家流感监测点应当按照《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感样病例监测,每日将流感样病例数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汇总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病原学监测。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把握病例定义,选择典型流感样症状、未使用过抗病毒药物的病例采集咽拭子和咽漱液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3、麻疹
  (1)病例监测和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麻疹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麻疹监测,发现麻疹疑似病例,应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和本市麻疹监测方案要求,作好网络直报,并做好疑似病例确诊后的订正报告。
  (2)血清学、病原学监测。各级医疗机构在报告疑似麻疹病例时,应当采集患者血标本,并对符合要求的患者(出疹当天和第2天)采集咽拭子。血标本应当在采集当天送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疾控中心进行麻疹IgM抗体检测,咽拭子应当在采集后2天内送市疾控中心麻疹实验室检测,以明确麻疹诊断并尽快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流脑
  (1)病例监测和报告。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尤其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内科和儿科等科室在诊疗中发现流脑病例应当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及时做好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甄别和诊断,同时采集淤斑、血或脑脊液进行涂片和细菌培养,对确诊的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应当及时上网进行订正报告。
  (2)菌型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医疗机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养并送检的脑膜炎双球菌标本进行菌型鉴定和药敏监测,以了解本市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菌型和耐药情况。
  5、疫情分析、报告和沟通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相关疫情动态和信息;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召开疫情分析会,根据辖区内各类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本辖区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动态,预测疾病的流行趋势,定期编写和发送疾病动态简报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信息报告频率,对重要信息和突发事件按照要求进行紧急报告。
  市卫生局与市农委、市疾控中心与市畜牧兽医站分别建立和完善动物禽流感疫情信息沟通和交流制度与渠道,区县、乡镇(街道)建立对应的联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沟通交流。
  (三)医疗救治
  1、病人的诊治
  (1)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预检分诊制度,经预检分诊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当在发热门诊就诊;发热门诊应配备具有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和护士。无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将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病人转诊,并做好登记工作。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甄别和诊断。
  (2)市、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年修订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型肺炎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好收治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工作。
  2、病人的转诊与转运。各医疗急救中心、站(所)负责对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运。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3、病情报告。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病情报告,如病例排除、死亡、出院和疑似病人转为临床诊断病人时,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订正报告并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四)疫情处置
  1、疫情的分级分类处置。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年修订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工作预案》的有关要求,发生一般事件时,由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处置,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情况,同时做好疫情监测和续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技术指导;发生较大及以上事件的,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调查处置,在事件处理结束后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
  2、控制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管理。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麻疹、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和集体单位流感样暴发疫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方案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判定、追踪调查、确定和隔离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2)消毒处理。各级疾病预防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方案要求做好呼吸道传染病的疫源地终末消毒。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对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等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防病需要,指导各部门、单位按照预防性消毒的要求,做好交通工具、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集体单位的预防性消毒。
  (3)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发生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根据疾病特点和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等预防控制措施。如需要在学校、建筑工地等人员数量较大的范围内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应当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方可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观察措施的效果及其他反应发生的情况并及时处理。
  (4)实验室检测。各医疗机构在院内专家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后,仍不能排除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时,应当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送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人禽流感病原检测。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按要求填写标本登记表。
  收治留院医学观察病例的医疗机构负责采集本院就诊病例中的病例标本,包括鼻咽拭子、鼻咽含漱液及血清标本等,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甲型流感病毒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核酸或抗原检测阳性的,或虽呈阴性结果但临床仍不能排除人禽流感的,应当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呈阳性结果或对结果有疑问、或虽呈阴性结果但临床仍不能排除人禽流感的样本进行确认或复检和SARS病原检测。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相关标本进行SARS、人禽流感以及其他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的实验室检测。
  各类样品的采集和运送应当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品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督导和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和计划,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开展各类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与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在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防治措施落实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加强对机构内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自查工作。督导和监督检查的内容重点包括:
  1、组织机构、应急处置队伍和工作制度(包括值班制度、预检分诊制度以及医疗救治、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实验室安全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2、人员技术培训和演练情况。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方案和预案、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实验室样品采集和保管规范等。在培训的基础上制定模拟演练方案并组织应急处置演练。
  3、防治设备和物资准备工作情况,包括必要的诊治设备的补充,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器材、通讯网络设备等的储备,实验室技术储备、检测检验设备与试剂的准备等。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并对监测结果和防治措施效果进行评估。
  (三)各区县、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每年度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重点防治阶段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并将防治工作总结报告所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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