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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目标。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从即日起到11月16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组分赴各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要求
  根据《河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农产品专项整治任务目标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价。
  二、督导方法
  本次督导从11月12日开始,到16日结束。厅派出11个督导组按照分组包片的要求,分赴11个设区市进行督导。督导采取组长负责制。厅督导组要每个市的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进行检查,并随机选择6个农产品基地、6个畜禽产品基地、2个水产基地和6个农资店进行检查。
  各设区市要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省厅督导组开展检查工作。
  三、检查项目和内容
  (一)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检查四项内容,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开展自检,看批发市场自检记录或检测报告。二查是否纳入农业部门监测范围。三查市场经营户是否有进销货凭证,包括进货记录和销售凭证。四查批发市场销售的猪肉是否有检疫合格证章。
  (二)种植产品生产基地:主要检查四项内容,一查是否有生产管理制度或生产技术规程。二查是否有生产记录。三查是否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看基地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四查检测结果药残超标率是否下降。
  (三)畜禽养殖基地:主要检查四项内容,一查是否有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查是否有管理制度或养殖技术规程。三查是否有养殖档案。四查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药残超标率是否下降。
  (四)水产品养殖基地:主要检查四项内容,一查是否有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二查有无管理制度或养殖技术规程。三查是否有养殖档案。四查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药残超标率是否下降。
  (五)农资经营企业:主要检查三项内容,一查农资经营企业有无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查农资经营企业有无进销货台帐。三查是否销售5种禁用高毒农药
  四、现场检查记录评价打分标准
  (一)现场检查记录用于各督导组对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种植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基地、水产养殖基地和农资经营企业等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记录评价。
  (二)检查时应填写相应的被检查单位名称及单位类别,各检查人要签名。每个检查点填写一份检查记录,在相应检查栏打“√”,并给出检查结果,每项满分为10分,评价打分标准如下:
  1、猪肉经销户检疫合格证章、畜禽养殖基地防疫条件合格证、水产养殖基地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农资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4个项目如果证照齐全,得10分;如果无上述证照,得0分。
  2、农资经营企业是否销售五种禁用高毒农药项目,如果没有发现高毒农药存贮或销售,得10分;如发现有高毒农药存贮或销售,得0分。
  3、其它项目按检查情况酌情给分,如档案、记录、报告、台账、文件等内容完整、规范,得10分;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5分;较差的得2分;没有的得0分。
  (三)种植业产品、畜禽、水产品养殖基地的基地,指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基地。
  (四)检查记录上要填写督导组组长姓名。
  五、督导报告
  各督导组检查完毕,要写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是各组实际督导情况,检查的具体地点和单位;二是各检查点的管理制度情况,检查档案、记录、文件、证照等情况,以及总体评价和有关建议及问题;三是听取或掌握各市进展情况,以及与各市交换意见,提出指导性建议等情况。
  各督导组的督导报告务于11月21日前报厅专项整治办公室。联系人:马金翠 联系电话(带传真):0311-86698768

河北省农业厅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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