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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非从业成年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城镇非从业成年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参保资格认定,明确工作规程,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津政发〔2007〕64号)及《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津劳社局〔2007〕1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从业成年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并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
  二、凡具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愿的非从业成年居民,应当于每年10月份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同时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病历、诊断证明及其他医学检查报告。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按照《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3]71号)的规定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年龄条件或者经核实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对符合各项条件的申请人,报所属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复审。
  四、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1月-12月集中安排体检鉴定,并在体检后10日内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经鉴定属于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非从业成年居民,可以持书面鉴定结论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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