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7号)文件和《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消防部队征招合同制消防员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13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征招合同制消防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招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推进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消防任务日益繁重,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充实到基层消防单位,有利于加强地方消防力量,缓解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增强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能力,提高消防工作水平,为推进“平安温州”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征招对象
征招对象为年龄在18―25周岁,本市户籍或在温暂住一年以上,初中以上文化,政治思想素质好,体格检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男性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愿意从事执勤灭火工作的青年。同等条件下,部队退役的优秀士兵、地方消防职业学校消防专业毕业生、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优先录用。
三、征招数量及地点
根据各地缺编数和省下达我市计划,全市合计征招400名左右合同制消防员,原则上自2006年起3年内征招到位。第一批2006年为140名。其中市本级(特勤)5名,鹿城区40名,龙湾区20名,瓯海区20名,乐清市10名,瑞安市20名,永嘉县5名,平阳县5名,泰顺县5名,苍南县10名。征招地点均在各地行政区内进行。
四、征招办法及步骤
合同制消防员的征招工作,由有征招任务的县(市、区)负责。征招程序按发布公告、接受报名、面试预选、体检、体能测试、政审、按择优录取原则确定征招名单、办理录用登记手续进行。各县(市、区)均要成立由公安局牵头,消防、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监察等部门派员参加的征招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征招工作。征招预选人数按1:2比例确定。征招人员名单确定后,要预留一定数量的后备人选,建立后备人选数据库,以替补征招人员试用期内剔除的不合格人员。征招时间要求:9月21日发布公告,10月15日完成。
五、工作性质及待遇
合同制消防员全部充实到县(市、区)各消防中队从事灭火救援工作,实行军事化管理,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考勤奖两部分组成,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实际,由县(市、区)公安消防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合同制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企业用工性质。合同制消防员每个合同期为2年,根据需要可续签合同,但最长不超过2期。合同制消防员合同期满后,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合同期内表现良好的,消防部门视情帮助其向社会企事业单位推荐从事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六、经费保障
按照“谁使用,谁出钱”的原则,征招合同制消防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泰顺、文成、洞头等山区海岛县每征招1名合同制消防员,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订立合同以及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奖励、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事宜,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