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
劳动法》、《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翠屏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其余各县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翠屏区每小时4.90元;
其余各县每小时4.40元。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地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