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太原市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民政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保障我市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的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和《山西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晋民字[20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系本市户口)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参照《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并办发[2003]10号)和《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劳社医发[2003]71号)执行。
二、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实行“单位负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医药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六城区医药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四、在职残疾军人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按年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困企业的残疾军人,其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在乡残疾军人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户口所在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五、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每年第一季度审核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四县(市、区)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统筹办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