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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加快发展私营工业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促进私营工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工业企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02〕2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通知》中的第四条调整为:对实行市区税收共享的私营工业企业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级鉴定的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其中:获得国家级鉴定的新产品,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定额补助;获得省级鉴定的新产品,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定额补助。
  二、《通知》中第五条从本文发布日起停止执行。
  三、《通知》中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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