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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的《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从源头上遏制农用硝酸铵或者硝酸铵复混肥私炒炸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现将《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科工爆[2006]4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各区县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布实施《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的重要意义,认真清理统计辖区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复混肥生产、销售企业数量及有关生产、销售情况,并按附表要求,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商委与市公安局将于10月中旬组织全市农用硝酸铵及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生产、销售负责人认真学习国办发[2002]52号文件和《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确保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规定的硝酸铵管制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各区县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为契机,按照国办发[2002]52号文件和《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的要求,迅速组织对辖区内硝酸铵生产企业生产的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复混肥进行强制检测,确保其达到标准规定的抗爆性能指标。
  三是各区县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前全国正在开展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和贯彻执行新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际,切实将硝酸铵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围,加强对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复混肥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物品来源及流向的监控,提高对私炒私兑炸药行为的发现能力,建立查禁预防私炒私兑炸药的源头治理机制,彻底消除非法私炒私兑爆炸物品生存的土壤。对发现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铵复混肥(包括硝铵锌、硝铵钙、硝酸磷等)私炒私兑炸药的,要依法全部收缴,及时组织销毁,并深入追查涉案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来源,对违反规定销售硝酸铵或者生产、销售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复混肥的,要责令停止销售,已销售的,要责令退回生产企业做改性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商委会同市公安局将于11月份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各区县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请于2006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分别报市商委、市公安局。
  市商委联系人:田维强   联系电话:63851960
  市公安局联系人:贾秧根  联系电话:63961570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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