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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溧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常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从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免收学杂费的对象为:在我市公办学校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学生。
  在本市范围内就业或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可以享受免收杂费。
  1. 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居住,并有暂住证;
  2. 父母或监护人有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3. 具有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4. 符合我市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的规定。

    第三条  免收学杂费项目为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及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的通知》(溧教财〔2005〕1号)中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一学年免收的标准为:小学生220元,初中生320元。

    第四条  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继续大力倡导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确保没有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

    第五条  按照“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辖市(区)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所需经费由市政府负担。市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予以足额安排。

    第六条  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按照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市财政对原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减少和降低,并按照“三增长”的要求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

    第七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民办学校要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九条  我市将把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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