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赣建字[2006]5号)要求,各检测机构正在申请办理新的检测资质。为了不影响检测工作的开展,检测机构原有资质证书有效期延至2006年12月31日止。2007年元月1日起凡未取得新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律不得进入建筑市场承接检测业务,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无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对违反的检测机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对违规监督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行为责任。省建设厅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