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新县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七日
永新县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为确保我县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规范村级收支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村级财务管理的原则和方式
(一)村级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村级经费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村委。乡镇只负责监管,不得调用资金。
2、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原则。村级财务要坚持以收定支,不准出赤字。
3、专款专用原则。村里的“一事一议”筹资款和上级拨入的各项专款,只能按规定用途开支,不得用于弥补村级经费不足。
4、确保重点统筹兼顾原则。财政补助的转移支付和农业税附加以及村级经济收入,按照“先工资补贴,后公用经费,再项目建设”的顺序安排,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不得出现新的债务,并逐步消化老债务。
(二)根据省、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村级财务实行“村财乡管”方式。
1、各乡镇成立“村财乡管”中心。统一代理各村做帐、报表。中心人数根据各乡镇行政村的多少按2-4人确定,原则上每个会计负责6-7个村,中心人员报酬比照所在乡镇村主任待遇执行。乡镇“村财乡管”中心可与财政所一起办公,人员由乡镇从现有村级财务人员或乡办财务人员中聘用,要事业性强、业务精、作风正派。所聘用的人员原身份不变,聘用期间实行合同管理,中心与各村签订委托协议,每个村每年缴纳1000元有偿服务费,用于中心的人员开支、办公等费用。
2、为了减轻村级经济负担,各村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设一名兼职报帐员,报帐员按月向中心报帐。
3、各村在当地信用联社开设财务专户,由村委、村报帐员、中心代理做帐员或乡镇负责人留存印鉴,印鉴章分开管理。
4、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中心聘用人员进行审定、培训和考核,对不能坚持原则和胜任业务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解聘,解聘后恢复原身份。
二、村级财务收入管理
村级财务收入包括县财政补助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税附加,村级经济收入,其他收入和“一事一议”筹资款。 “一事一议”筹资必须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村级经济收入和“一事一议”筹资款都必须使用县经管站印发的专用收款收据,所有收入必须及时缴入村级财务专户,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级补助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税附加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村级财务专户。
三、村级财务支出管理
村级财务支出指村干部报酬、村正常办公费用和农村公益事业专项支出。村干部报酬主要用于村干部工资补贴和误工补贴,村干部工资补贴标准由乡镇根据各村规模大小和工作量多少及经济状况合理确定,标准一经确定,村要严格执行;误工补贴按实际误工天数和核定的误工补助标准计算,误工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上两年的平均水平;村正常办公费用指村干部的差旅费、培训费、水电费、电话费,必需的办公用品和报刊杂志费,村办公费用严格按照年初下达的《村级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报刊杂志征订费用严格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所有办公费用的原始发票必须要有经办人签名,否则不予报销。费用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一事一议”筹资款必须专项用于确定的公益事业项目,不得挤占,如有结余,经群众同意后,继续用于相关公益事业。财政补助资金在保证村干部报酬和村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结余资金应该用于消化历年债务和农村公益事业,不得滥发、乱补。
四、票据管理
村使用的收入票据,先由乡镇财政所到县经管站领购由县减负领导小组监制的《永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村到乡镇财政所领购,严格实行票据领销制度,按月或按季销票。收入要及时缴交,严禁坐支。严禁使用白条和非正式发票入账。
五、报账程序
1、村级财务开支限额规定,计划内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500-2000元由村委集体研究批准,2000元以上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各村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成员5-7人,三分之二成员应是原则性强、懂财务、会理财的村民),参与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2、村级正常办公费用实行备用金制,备用金数额由乡镇视村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1000元。各村报账员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收支单据整理报乡服务中心审核报账,并补齐备用金。村干部报酬按乡镇确定的发放形式支付。专项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
3、“村财乡管”中心对各村报送的收支票据要认真审核,对大额(1000元)的开支或计划外的特殊开支同时报乡镇政府分管的副乡镇长或乡镇长审核。所有开支要合理,手续要完备,发票要有效,否则不予报销。经审核的收支票据全部加盖审核章。
六、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每月10日前,村应将上月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半年“村财乡管”中心将各村财务收支情况于次月10日前报送县经管站。
七、违规处罚
1、各村不准违规收费和变相乱收费。对违规收取的资金,服务中心应予冻结,不得支付,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退回农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乡镇不得调用和变相挤占村级经费,如有违反,全部由县收缴。
3、对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支出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4、县财政、纪检监察、农业、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开展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确保村级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八、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