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为我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实际,现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两个社会”建设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坚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相结合,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相结合,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营造环境,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目标与任务
从2006年起至2010年,用5年时间,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要求,分步实施,每年分别完成总目标的5%、15%、25%、25%、30%,基本实现“一村、一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
(二)认真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的原则、对象、条件、办法和程序如下:
1、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和就近、就地的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关,确保把各方面素质较好的高校毕业生选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2、招聘对象和条件
招聘对象为台州生源,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基本条件是:
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热爱农村和社区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3、组织招聘
招聘工作由各县、市、区统一组织。招聘职位由村和社区选择,并报乡、镇、街道党委讨论决定。招聘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6至9月份进行。
4、招聘程序
发布公告:招聘职位确认后,应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好报名工作。
组织考试:报名到村和社区的高校毕业生,均应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笔试和面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达到该职位1:3比例可以组织考试,对相对偏远和海岛村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考比例。
录用公示:政府人事部门从高分到低分初步确定拟招聘人员后,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招聘录用和报到: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发出通知书。毕业生收到通知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所在县、市、区的人事部门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取资格。
招聘的具体对象、条件和方法,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招聘工作所发生的公告、报名、考试、体检等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科学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
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原则上以安排助理职务为主。一般应考虑安排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文书等职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工作适应、表现优秀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担任相应的职务。
(六)切实加强管理与考核
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的内容各县、市、区应予统一。高校毕业生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后,实行 3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由乡、镇、街道与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签订统一的劳动合同,合同一般 3 年一签。在聘期间,高校毕业生的人事关系、档案、户口等统一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代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应迁转至所在村或社区。对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要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等。工作期间,还应对高校毕业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和经常性的教育,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培训经费由县、市、区政府承担。每年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七)妥善落实待遇和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统一的政策,落实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待遇。聘用期间,大专毕业生的年总体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本科以上毕业生年总体收入应略高于这一水平。具体薪酬标准和试用期间的薪酬,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参保等所需费用,由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分别承担,有条件的村和社区也可适当负担一些,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八)关心和鼓励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成长和发展
各级各部门和所在工作单位要切实关心在农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对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后备干部选择、公务员、研究生招考等方面,按照浙委办〔2006〕72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从2009年开始,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录用公务员应主要从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对在村和社区工作满 3 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市级事业单位笔试成绩加 5 分,报考县、市、区和乡镇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经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农村或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今后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农村和社区的工作年限可视作专业工作年限。
(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扎根农村、社区基层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扎根农村、社区基层。对3年后仍留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逐步提高其收入待遇;对表现较好、年度考核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当地村、社区干部年终奖金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在村和社区工作一定年限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他们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对于已进入村和社区领导班子的高校毕业生,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并加大培养力度,使其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合同期满后,到当地农村经济组织、企业工作,或承包当地的农业经济、科技项目,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创办农业产业示范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创办其他企业以及自主创业项目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给予政策或其他方面的支持,促进其在基层更好地创业和发展。对愿意长期在村和社区工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其户籍可以落在所在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3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4年起由乡、镇、街道统一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
(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农村、社区工作
一定年限后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在合同期间,应允许高校毕业生选择到更适合其发挥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只要工作情况许可,可予以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确定终止或续签合同;终止合同的人员可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对合同期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和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和督查工作;市人事局负责指导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的选拔、管理、考核、人事代理等工作;市财政局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劳动合同的设置和各类社会保险的相关工作;市民政局配合市人事局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教育局、团市委负责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并做好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市里部署,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加强对乡、镇、街道的工作指导,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