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县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吉安县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
近几年来,随着我县出租汽车行业的兴起,出租汽车行业在服务城市公共交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出行,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大幅度上升,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根据《吉安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吉府办字〔2006〕165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精神,以降低出租汽车运营成本,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整顿客运秩序为重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控制出租汽车投放总量,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合理调整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单位领导负责制,保持我县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县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负责制。
(二)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建立健全预警工作机制,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不稳定的因素削除在萌芽状态,将突发事件控制在基层。
(三)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和工作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调、调解等方法处置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司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吉安县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助理陈良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飞云、县公安局副局长郭平任副组长、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袁秋根、县交通局副局长戴元仁、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李超忠、县信访局副局长曾光华、县物价局副局长胡重荣、县人劳局副局长张伟民、县质监局副局长孙明运、县地税局副局长刘祖新、县工商局副局长朱安宁、县财政局副局长龙志坚、县经贸委纪委书记胡泽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李醒亮、县监察局副局长戴洪新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部门领导负责制,并立即制定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因经营权出让不规范、行业管理不到位、稳定工作措施不落实等原因导致发生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责任。
(二)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客运附加费等明令取消的费用。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计价器检定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其它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
(三)政府、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化解燃油
,价格上涨因素。对成品油价格上涨导致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增加,县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适当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对城市出租汽车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
(四)清理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控制出租汽车投放总量。相关单位要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出让金用途和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合理配置运力,控制出租汽车投放总量。
(五)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整治城市客运市场。从2006年4月至12月底止,在全县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全面清理非法营运的小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和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应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七)加强管理培训和教育引导工作,提高从业人员
素质。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提高出租车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教育广大出租车驾驶员依法维护自己和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