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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36号公告的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14种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查发证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2]19号)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收费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综[2006]14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4种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发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收费
  (一)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二)公告费应本着节俭原则据实收取。
  (三)在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产品质量检验费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上述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5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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