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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为积极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的价费环境,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结合价格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大意义。繁荣发展服务业,是省委、省政府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优化结构、活跃市场、扩大就业、增加财源、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现实需要,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化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服务业价格结构是否合理,价格秩序是否规范,各项涉及服务业的收费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都直接影响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物价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积极运用价格与收费政策,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
  二、加强价格调控,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2、加强对服务业价格的跟踪监测。密切跟踪医疗、教育、劳动、旅游、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动态,加强价格变动趋势的分析预测,特别要密切关注资源性产品价格变动对重要服务价格的影响,通过发布价格政策和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社会预期,防止服务业价格过度波动。
  3、适时调控服务业价格异常波动。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因发生灾情疫情、重要节假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出现涨价谣传等,导致实行市场调节但影响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已经预见到会出现异常波动时,要按照规定及时启动涨价幅度控制或依法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做到既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又保证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4、健全和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机制。科学把握价格改革的力度,合理调整和安排价格改革项目出台的时机,努力缓解价格结构性调整对服务业发展的影响。加快研究建立资源性产品价格与相关服务行业价格的联动机制和补贴机制,努力形成促进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价格改革良性循环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服务业价格改革措施,改善服务业价格结构,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市场取向的价格改革,促进服务业市场发育和完善
  5、放开适宜竞争的服务项目价格。梳理服务项目价格,进一步扩大服务企业价格自主权。从2007年1月1日起,城市社区服务项目中除社区医疗、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价格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2007年5月1日前,对已经形成市场充分竞争的部分经营性省管中介服务收费,列明具体项目,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6、改进垄断性服务行业的价格管理。稳步推进垄断性行业价格改革,逐步在可竞争环节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其通过市场竞争求生存、谋发展的能力。尚不能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加强价格监管和成本监审,健全听证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尝试在有关垄断企业聘请价格监察员,规范价格行为,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和效益。
  7、制定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价格法》和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山东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经营性服务项目、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加大反不正当收费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服务业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8、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国家定价目录的修订,修订我省政府定价目录。本着“放活”、“管好”的原则,进一步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比例,对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不再作为政府定价管理;对可以由市、县定价的,授权市、县管理;对涉及服务业负担的价格和收费,要管住管严管好。
  四、清理取消抑制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9、改革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实行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2007年5月底以前,各市要制定方案,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原则上6月1日起实施。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差距较大的市,报经省物价局同意,可分步实施,但最迟在2年内到位。
  10、改革服务业电价政策。服务业动力用电价格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其照明用电价格要结合电价调整,逐步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2008年6月底前提出我省各类用电性质的分类意见,报请国家发改委确认后,原则上7月1日开始按确认的用电类别收取电费。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企业用电成本。
  五、实行扶持性价格政策,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11、实行保护性收费政策。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对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重点服务行业、企业,各市、县(市、区)物价部门应建立必要的收费保护制度,实行项目和收费总额控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抓好落实。严禁擅自设立涉及服务业的强制性、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12、改革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在统一归并项目的基础上,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价格,指导各地适当拉开地区类别和质量差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允许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服务项目的具体价格。逐步放宽部分特需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定和完善社区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从2007年1月1日起分步实施。
  13、完善教育收费政策。继续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政策和高中阶段实行限分数、限人数和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对民办托幼园所实行备案管理。建立鼓励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机制。民办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14、实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价格与收费政策。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强化旅游市场价格指导,加强旅游行业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清理“园中园”收费,实行有利于吸引团体旅游、节日旅游、“套餐”旅游的价格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得收取旅游企业年审费、导游年审培训费,进一步减轻旅游企业负担。
  15、对“退二进三”企业实行鼓励性收费政策。对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退二进三”改建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16、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数字电视发展。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已授权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在省规定的最高标准内制定。在不过多增加用户负担的前提下,2007年上半年,各市要制定促进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平稳转换的差别化收费政策。各市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备案。
  六、实行收费减免,进一步降低服务业非税负担
  17、进一步规范路桥收费。对省内政府集资、贷款建设的收费路桥(政府还贷、合同期内的除外),自收回投资之日起,撤消收费站点,取消收费。
  18、对社区新办服务业减免收费。对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托幼养老、就业培训、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其有关登记费、年检费及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减免。
  19、实行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收费政策。免收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七、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价格和收费秩序
  20、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07年上半年,集中力量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企业反映较多的各类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梳理、衔接政府主办的人才流动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收费,适当降低人才市场和劳动部门的档案管理费标准。
  21、规范行政机关面向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禁止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在服务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检、资产变更等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或指定服务企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禁止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机构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强迫服务企业缴费参加指定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施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规定收费频次和收费标准,各有关检验、计量、认证等机构或单位不得违规重复检验、计量或认证,禁止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22、认真组织开展收费年审。对事关群众利益的服务行业,着力规范其服务收费行为,增强其健康发展的能力。从2007年4月份开始,组织开展收费年审工作,重点对电信资费、高校收费、医疗服务收费等进行集中审验,坚决纠正和制止乱收费行为。
  23、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涉及服务业的价格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依法从快做出处理,坚决制止向服务业乱收费。相应加大服务行业和企业的价格指导,加强政策提醒和告诫。开展 “打击价格欺诈”等专项行动,规范服务业市场价格秩序。建立经营者价格诚信记录和失信惩戒记录信息公布制度,着力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服务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24、加大涉及服务业价格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力度。进一步健全价格工作机制,完善价格举报制度,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对涉及向服务业乱收费的举报案件,努力做到受理迅速、处理恰当、回复及时。
  八、强化价格服务,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25、大力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以价格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进商店、进景区、进港口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服务进万家”系列活动,建立健全矛盾疏导、政策指导、信息引导三位一体的价格服务体系。
  26、加强价格政策、法规宣传指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通过开辟宣传栏、价格专访、群众热线、网上对话等形式,广泛宣传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增强服务企业的价格自律意识和维护自身价格权益的能力。
  27、加大价格信息发布力度。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市场和重要服务行业、重要商品集散地的价格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向服务业经营者发布和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引导经营者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经营方式,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28、加强对价格评估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两项行政许可认定的实施规定,确保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和理顺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禁止强制评估、强制收费以及恶意竞争行为,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价格评估市场体系。
  29、加强服务业价格认证服务。积极为服务业经营者提供协调、处理价格争议以及价格合法性与合理性确认、确定和裁定等价格认证服务。开展价格信用认证服务,对服务业经营者的价格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认证,不断提高企业在价格确认方面的信用度。
  九、明确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30、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全省各级物价部门、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解目标,责任到人,并列入行政效能考核目标。不能按时实施和落实到位的,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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