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保〔2006〕356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的通知》(闽民保〔2006〕59号)精神,经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梅列、三元、永安、沙县统一将城市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其余各县均应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
二、资金安排
城市低保对象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测算出提高低保标准后的资金需求(包括现有低保户增加资金及新增低保户所需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纳入预算,原预算额不足的,由各级财政予以追加。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和谐三明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把这项关系全市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办好。
(二)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批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确保2006年底前兑现到位。
(三)科学安排,分类施保。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即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70岁以上的老人、重度残疾人等,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区别对待,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四)实事求是,严格程序。要对低保户逐户进行核实,重新核定人均救助额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家庭救助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同时,要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特别是要坚持在社区两次张榜公布的程序,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