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濮清南引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濮清南引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濮阳市濮清南引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濮清南引黄工程建设和管理,明确工程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濮清南引黄工程管理范围包括第一、第二、第三濮清南引黄工程所属的渠(河)道、堤防、护渠(河)地、涵闸、提排灌站、沉沙池以及通讯设施、测量水设施、测绘标志、道路、护渠(河)林木、房屋等工程附属设施。

    第三条   濮清南引黄工程是我市重点水利工程,是我市引黄灌溉、防洪除涝、城市供水和水资源平衡的基础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濮清南引黄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濮清南引黄工程管理范围根据工程设计、兼顾工程现状、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依法界定。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濮阳市水利局是濮清南引黄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濮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濮清南引黄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立标定界,实施管理。界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

    第六条   濮清南引黄工程的管理养护实行管养分离的原则,建立专门的维修养护实体,实施工程养护。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三条濮清南引黄工程具体管理范围是:
  (一)第一濮清南引黄工程:
  1.渠村引黄闸―金堤回灌闸(总干渠桩号0+000―35+400),未临濮渠公路一岸,管理范围:堤防背水坡脚外5米,邻濮渠公路一岸路缘石外1米。
  2.金堤回灌闸―高庄闸(马颊河桩号0+000―26+880),管理范围:设计河口外各25米。
  3.高庄闸―西吉七闸(马颊河桩号26+880―56+150),管理范围:有堤防段背水坡脚外5米,无堤防段河口外5米。
  4.西吉七闸―王小楼桥(马颊河桩号56+150―61+251),管理范围:堤防背水坡脚外5米。
  (二)第二濮清南引黄工程:
  1.金堤回灌闸―黄龙潭闸(桩号0+000―8+607),管理范围:设计河口外5米。(南小堤引黄闸―金堤回灌闸待定)
  2.黄龙潭闸―南乐永顺沟(桩号8+607―47+980),管理范围:设计河口外3米。
  (三)第三濮清南引黄工程:
  1.濮阳县庆祖进水闸―新习李凌平生产桥15.37公里,管理范围:堤防背水坡脚外5米。
  2.新习乡李凌平生产桥―清丰顺河闸(倒虹吸以北桩号2+700―25+600),管理范围:设计河口外15米。
  3.清丰顺河闸―南乐106国道(桩号25+600―79+611),管理范围:设计河口外5米。

    第八条   建筑物管理范围:濮清南引黄工程上所有涵闸、倒虹吸、泵站设计轮廓线外50米。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九条   为保护濮清南引黄工程及附属设施,在濮清南引黄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房、建窑、葬坟、水产养殖、放牧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排灌口门及其它建筑物;
  (四)擅自开垦土地;
  (五)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
  (六)在渠(河)道内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的物体和种植林木及作物;
  (七)向渠(河)道倾倒或堆放植物秸秆、垃圾、废渣和有毒有害的物质;
  (八)向渠(河)道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和生活污水。

    第十条   濮清南引黄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调度。

    第十一条   濮清南引黄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附属物,由管理单位负责统一规划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为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管理单位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堆放物料、压占土地等,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种植林木由管理单位统一规划,规划范围内种植的林木,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治理期间应尽量予以保护,确需清除的,应无偿清除。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所有的管理范围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工程治理和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向濮清南干渠(含马颊河)内排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义务对工程予以维护。

    第十五条   濮清南引黄工程的直接受益者,有承担工程清淤、防汛除涝等费用的义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毁水利工程,违法取水、排水,违章建筑、种植等实施危害水利工程安全,防碍其效能发挥及扰乱工程管理秩序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