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的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市容市貌整洁靓丽,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市容专项整治活动,根据《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市区内的道路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各类亭棚、气柱(球)拱门、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开展店外经营活动;禁止以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平板车、肩挑叫卖等工具和形式进行各类流动经营活动;禁止占道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和各类加工活动。
二、运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遮盖、封闭,不得造成泄漏或遗撒。
三、临街店面招牌应当保持整齐完好,对破损的招牌和残缺字体、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维修,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帖、乱画、乱刻、乱挂;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等户外设置物。
五、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的,应当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两节”期间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66744785)。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对不符合保留条件的予以拆除、清理。对阻碍执法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