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了做好2006年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及科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200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6〕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6年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及科以下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从今年1月上旬开始, 2月28日前结束。
二、 根据鲁人办发[2006]188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起,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最高不得超出20%。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下达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计划(见附件1),因获得奖励表彰需增加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三、 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按《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淄政字〔2003〕8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和工作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3〕8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 各区县、市直各部门在年度考核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连同考核结果于明年3月10日前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五、 年度考核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及科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说明》(附件1)执行。
六、已登记的公务员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人员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他人员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对在年度考核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不按程序和内容进行考核,随意突破优秀比例限额,不严格执行考核结果使用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做好2006年的考核工作。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及科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进出人员的考核
1、新录用人员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从各区县通过公开招考录用到市直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参加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流动人员
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以及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工作调动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表现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由企业调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表现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军队转业、复退军人
当年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部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可根据转业、复员退伍时的鉴定及近期表现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但进机关后,没有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的,进行考核,不定等次。
4、提前离岗及离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提前离岗人员,不参加考核,离岗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称职”(合格)对待。
当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再参加年度考核,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退休前的情况确定等次,并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再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办理退休手续的当年可计算为一个考核年度。
二、违规、违纪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处理。
2、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在以后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年度对待。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或政纪处分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4、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停职的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已停职的,不再进行年度考核。
立案审查已结案人员,结案当年可根据对其处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以后按正常考核年度对待。结案后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审查期间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拘役和缓刑期间不进行年度考核。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或缓刑期满正式分配工作的当年进行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从分配工作的第二年起方可确定考核等次。
6、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的,在收容和劳教期间(含所外执行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期满正式分配工作在半年以上的,可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三、参加培训、学习人员
1、单位派出培训、学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培训、学习的有关的情况,由所在培训、学习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2、交流(下派)、挂职(任职)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3、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机关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四、其他人员
1、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的,养伤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按“称职”(合格)对待。
3、借调及外出帮助工作的人员仍由原单位予以考核。
4、对因病、事假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5、各级党政群机关中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6、受到行政行为投诉并查实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其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04]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7、年度受到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信访等工作“一票否决”的个人,当年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8、受到行政效能投诉并查实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其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