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政策解释的请示》(吉发改收管字[2006]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仲载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收费应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鉴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无论一式几份,均按一份计收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3元;变更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为1元;续订劳动合同不收费。对用工单位或劳动者复印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不得另行收费。
此复。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