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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7〕38号)要求,结合今年3月下旬国务院法制办在天津召开的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有关精神,我办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根据省府办公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便于联系,请各地级以上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4月底前报送我办(联系人:黄涛涛,联系电话:020-83132292,传真:020-83132282)。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7年4月26日
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7〕38号),结合2007年3月下旬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天津召开的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任务及分工
  我省清理工作的重点是本省地方政府规章。其中,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省法制办牵头承办,各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分别由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承办。同时,各较大的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还应对省政府规章提出清理意见,并于2007年7月底前报送省法制办。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集中力量,对本部门牵头实施或配合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研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意见及相关理由和依据,经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一把手"签发并于2007年7月底前集中报送省法制办。
  根据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还要协助做好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属于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现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请逐件研究,提出应当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执行的,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亦可提出相应建议和理由。各较大的市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清理建议,由各较大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于2007年6月10日前直接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其他地级市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清理建议,由本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地级市的清理建议,请于2007年5月20日前集中报送省法制办,由省法制办汇总后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需要清理的行政法规(共655件)和省政府规章(共272件)目录已刊登在省法制办门户网站(网址:www.fzb.gd.gov.cn)"法制公告"栏,具体内容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网址:www.chinalaw.gov.cn)"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和省法制办门户网站"法律法规查询系统"上检索,部门规章可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检索。
  二、清理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涉及以下内容的需要进行清理:
  1.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2.法规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3.法规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建议宣布失效;
  4.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5.法规规章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6.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例如,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政府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7.法规规章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规章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越权设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8.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修改;
  9.行政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0.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11.实体法已修订而相对应的程序法未修改或者上位法修订后下位法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12.法规规章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界定(例如,不同法规规章对同一主管部门的称谓不一样,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内涵不一样)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13.规章的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14.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例如,违反WTO规则或我国"入世"承诺;法规规章名称有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其他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员和经费保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按照要求,我省地方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必须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清理结果和本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汇总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清理结果后,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省清理工作总结统一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通过《南方日报》和省政府公众网、省法制办门户网站,将全省规章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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