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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工作全局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先行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地质工作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取得了显著成就。发现了132种矿产资源,探明了800多处重要矿产地,确立了我省矿产资源和矿业大省的重要地位,为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当前,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着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功能不强、人才缺乏和创新乏力等问题,导致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偏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滞后,重要矿产资源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化改革,完善措施,全面提高我省地质工作水平。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国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积极推进地质科技创新,突出抓好基础地质工作和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切实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全面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加强地质工作要坚持立足省内、兼顾域外、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的原则。面向全省经济社会需要,搞好统筹规划。充分挖掘省内资源潜力,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加大找矿力度,增加矿产资源地质储量。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健全各级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地质科技创新能力,广泛引进和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
  (三)加强地质工作的主要目标。基础地质调查得到全面加强,地质找矿实现新的重大突破。地质灾害及地质环境调查监测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全面提高。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建立起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开运行、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地质工作新体制。地质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地质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地质工作管理进一步加强,水平不断提高。
  二、加强我省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突出石油、天然气、煤炭、地热等能源矿产勘查。积极支持国家在我省的石油勘探工作,进一步加强松辽盆地北部中浅层和深层石油勘探及三江等6个外围盆地的石油资源调查评价,提高石油资源的地质可采储量。以徐家围子断陷为中心,提高松辽盆地北部深层天然气勘探程度,扩大天然气地质储量。加大资金投入,启动西北部地区梅里斯、霍龙门等远景含煤盆地的预查工作,加强中部地区方正、依兰等断陷盆地的煤炭资源普查,加大东部地区虎林、宝清七星河、鹤岗东部等成煤盆地的普查和详查力度,提高勘查程度,扩大地质储量,为我省煤炭基地建设提供资源保证。积极开展中东部大型煤炭矿区的煤层气勘查、油页岩调查评价,重点开展大庆、牡丹江等地的地热资源勘查,促进非常规能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加强重要金属矿产勘查。以铜、铅、锌、金、银、钼、铁为重点,坚持“中东部地区发挥特色,西北部地区重点突破”的原则,加强漠河至依西肯、团结沟、老柞山金成矿区带,呼中至塔河、伊春至延寿、孙吴有色金属成矿区和多宝山至呼玛铜金成矿带以及牡丹江、东宁、饶河金铂铜多金属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尽快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基地。“十一五”期间,力争提交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大中型矿产地10处、普查基地30处,提交地质资源储量铜20万吨、铅锌40万吨、金50吨。
  (三)抓好优势非金属矿产勘查与开发。加强水泥用大理岩、高岭土、硼、玻璃用硅质原料(硅石、石英砂)、饰面用石材(花岗岩、花岗闪长岩、辉长岩)、陶粒用原料(页岩、板岩、粘土)等优势非金属矿产勘查与开发。重点开展阿城至宾县、宁安至牡丹江地区水泥用大理岩矿及依安县玻璃用石英砂矿勘查。搞好石墨、矽线石等我省具有出口优势、限产保值矿产的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及创汇能力。加强新矿种的探索与开发应用,重点发展富集提纯、矿物表面改性、改型及新材料、合成矿物、超细粉碎等深加工技术,发展我省高、精、尖和高附加值出口创汇非金属新材料产品的应用开发。
  (四)做好矿山地质工作。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积极支持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等地区煤炭矿山及老柞山金矿、乌拉嘎金矿、西林铅锌矿等大中型金属资源危机矿山的接续资源勘查。切实加强老矿山深部和外围地区成矿资源预测和勘探,扩大接续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推进多宝山铜多金属矿、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东安岩金矿等大中型矿床的开发。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
  (五)加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力度。在国家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的基础上,加强重点经济区域、重要成矿区带、重大地质问题地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系统开展大比例尺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调查,提高基础地质研究程度。加快重要成矿区带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加强全省煤炭资源调查,科学评估区域矿产资源潜力,为进一步开展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提供依据和靶区。开展以评价城市发展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重点的省辖市、重要县(市)城市地质调查工作,以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和粮食主产区较大比例尺生态农业地质调查为重点的农业地质调查工作,以五大连池现代火山、嘉荫恐龙、镜泊湖等为重点的旅游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工作在矿产资源、环境、工程三大领域的基础作用。
  (六)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进一步加强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站建设,加强松嫩平原、三江平原、兴凯湖平原及大中城市等地区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建立健全全省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重点开展四大煤城塌陷区、油田地面沉降区和东部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继续抓好松花江流域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和乡村建设的前期地质勘查,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工作,把地质灾害防治扩展到地质环境保护与改善的各个领域。
  (七)加强境外矿产资源的合作勘查与开发利用。积极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制定鼓励企业开发国外矿产资源的政策。发挥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与俄罗斯、蒙古等周边及其他国家矿产资源的合作勘查和开发利用,努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八)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各专业地学数据库,加快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和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推进地质馆藏资料标准化建设。开展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和二次开发,提高地质资料的利用率。推进地质图书档案和地质馆藏机构等向社会开放,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实行公益性地质资料公开利用,完善健全地质资料信息社会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一)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按照人员精干、技术先进、结构合理、装备精良的要求,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骨干力量,主要承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出资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以及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任务。加大财政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投入力度,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经常性支出纳入省级预算,切实保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顺利开展工作。除中央和省负责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外,各地市也要合理安排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城市地质、农业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按照政事分开、企事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有效途径,稳步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加大对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扶持力度,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切实解决好地勘单位人员社会保障、住房改革、债务化解、基地迁移改造等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职工住房改造列入棚户区、沉陷区改造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保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自筹资金形成的矿业权由地质勘查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中央和省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三)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的投入力度。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资金从省级分成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等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前期勘查,以此带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对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取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市、县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可以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参与基金勘查项目投资合作,由合同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地质勘查基金及基金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
  (四)建立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对于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可以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重要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壮大勘查市场主体;鼓励国有矿山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组建探采结合的大型矿业集团公司,规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利用已取得的矿业权、技术等引入社会资本合作组建矿业公司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形成多渠道投入矿产资源勘查的新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合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益分配机制,改善商业性勘查投资环境,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健康发展。
  (五)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有偿出让管理,完善矿业权市场。改革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保证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制定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健全矿产勘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交易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勘查市场秩序。培育和规范矿业权价值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地质灾害评估、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制。
  四、积极推进地质科技创新
  (一)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围绕我省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结合国家科技工作的战略部署,建立符合省情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依据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编制黑龙江省地质科学和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整合全省地质科技资源,搭建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平台,积极拓展地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地质科技领域的作用,充分发挥地勘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应用最新的成矿理论和研究成果指导地质工作。继续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加快地质工作信息化步伐,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中广泛应用现代高新技术,改善地质装备,提高地质工作水平。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增加对地质科技的投入,保证地质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对于重大地质科技问题的研究和新技术推广要给予重点扶持。
  (二)加强地质教育和人才培养。逐步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加强地质类院校和地质类学科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推进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与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和共建,鼓励地质科技人员到高等院校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人员待遇,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和管理机制,造就一大批品德优良、基础扎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学新人。要注重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重点培养能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地质问题的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
  (三)开展重大地质技术攻关。积极开展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技术的深入研究和应用。加强对额尔古纳、大兴安岭、小兴安岭成矿带和重点金属成矿区勘查的科技攻关,大庆油田深部和外围的勘查攻关,组织开展隐伏或深部矿床和急需矿种成矿理论及勘查技术方法的科技攻关,力争实现新的找矿突破。加强对多宝山大型铜多金属矿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大庆油田尾矿和难以动用石油储量的开发技术研究,开展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研究,积极探索新的选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和集约利用水平。
  五、加强领导,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一)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决定》,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强化对各类地勘队伍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支持和管理。要积极支持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禁止借矿业权人勘查开发之机,抬高用地及青苗赔偿补偿等费用标准,协调解决勘查开发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勘查活动正常开展。要建立健全地质勘查法规体系,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地质工作环境。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在加强地质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贯彻《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确保《决定》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认真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修订我省矿产资源可供性战略,完善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体系,明确地质勘查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地质勘查工作合理布局,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科学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要突出抓好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开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建设等相关规划的衔接。要发挥规划的先行及宏观调控作用,对探矿权设置实行规划审查制度,不符合规划的勘查项目,不予批准。适时开展地质勘查规划的实施评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及时修改和调整规划。
  (三)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认真执行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规程和行业标准,建立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制度和依法科学规范地质勘查行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为各级政府决策和勘查投资者及地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提高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和社会化服务水平。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四)强化矿业权管理。要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为契机,强化矿业权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严格矿业权审批,加强政府对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要以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要明确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动态巡查制度和年度检查制度,规范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的勘查活动,对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无证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以及不依法履行探矿权人义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把地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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