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市区商品专业市场全面整合改造提升,确保在5年规划期内实现“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撤销一批和搬迁一批”的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新建一批市场
“新建一批”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新建若干个商品集聚功能较强、配套服务功能完备、交易方式新型、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大型市场或市场园区(中心)。
(一)新建市场选址必须符合《杭州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相关规划,经杭州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和批准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新建市场的土地属商业经营性用地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新建市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行业的标准实施建设。
(三)新建市场项目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审批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新建市场项目与市区其他同类市场的整合、搬迁相结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做好新建市场招商和市区同类市场搬迁的对接服务工作。
(五)2006年年底前已批未建和已批在建的市场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根据市区商业网点布局相关规划提出清理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此项工作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
二、改造一批市场
“改造一批”是指经领导小组同意,对现有市场在原址进行扩建、改造、重建,或在原址对建筑物实施装饰修缮提升。
(一)市场改造的基本要求是:达到消防安全规范;经营和购物环境明显改善;周边环境整洁有序;市场外立面美观大方,有条件的应按规范或实际需求配建停车场。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列入改造的市场,且市场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允许就地扩建、改建、重建提升。市场土地根据权属情况,按有关规定区别对待。建设方案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论证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三)经批准在市场原址对建筑物进行装饰修缮的,其方案需经领导小组论证同意,并按规定报市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按照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改造的标准实施。
(四)未按市政府明确要求进行改造的市场,由市工商、贸易、城管、环保、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经营。
三、撤销一批市场
“撤销一批”是指对市区“有场无市”、“有证无场”的空壳市场和名不符实的市场进行清理、撤销或整合归并。
(一)对“有证无场”和名不符实的市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市场登记证。
(二)对现有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经营门类重复、发展无潜力的市场,由各区进行资源整合,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实行同类合并,或向同类的新市场园区(中心)和有优势的同类市场归并转移。
(三)经过归并、调整后腾空的市场用地属商业用地性质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可继续举办其他新兴的零售和休闲服务业。属于区属企业的,仍留区使用,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属企业用地土地出让收益核拨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搬迁一批市场
“搬迁一批”是指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严重影响市容市貌、道路交通、城市环境的市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其他建设需要搬迁的市场,实施向新建的市场园区(中心)搬迁,或经批准在城郊结合部择址迁建。
(一)搬迁补偿资金从市场搬迁后腾出土地的出让收入中筹集,并按照“谁做地、谁支付搬迁补偿金”的原则处理。即由市直部门做地的,搬迁市场的补偿资金由市直部门支付;由区直部门做地的,搬迁市场的补偿资金由区直部门支付。
(二)搬迁市场的资产评估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经搬迁市场认可的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中介机构应确保在60天内完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搬迁市场要认真做好评估配合工作。评估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核定企业搬迁补偿资金的依据。
(三)搬迁市场的补偿费在腾出土地出让收入的45%(扣除有关规税费、土地收购成本及做地成本等,下同)以内的,由市领导小组认定;补偿费超过45%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建立市场搬迁资金统筹机制。市场地块出让收入的45%部分,在支付该市场搬迁补偿资金后有结余的,纳入城区市场搬迁资金专户。搬迁市场地块出让收入的45%不足以支付该市场搬迁补偿资金但又必须支付的,可先在城区市场搬迁资金专户中开支,统一调配使用。
(五)搬迁市场地块的出让,需带征周边部分土地的,由市场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实施带征。带征费用列入地块出让成本。
(六)搬迁市场的土地为集体土地的,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纳入政府储备,进行公开出让。征地费用列入地块出让成本。
(七)搬迁市场的土地规划用途明确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按照我市非住宅拆迁的有关政策给予补偿。列入成片改造范围的,由改造单位直接补偿。未列入成片改造范围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购,收购资金先从城区市场搬迁资金专户中开支,待地块后续开发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回资金本息。
(八)搬迁市场的企业为区属的,其搬迁政策按照市政府杭政函〔2007〕64号文件执行。企业的搬迁及有关费用补偿工作由相关区政府负责。
(九)对市政府明确需搬迁的市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和停业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市场名称登记证;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加强监察,并按无证市场予以处置。
五、整合改造提升的鼓励政策
(一)鼓励就地改造市场的经营方式向“商场化”和零售、服务业态转变,批发业务向郊外市场园区(中心)转移。改造、转营效果显著的可列为市商贸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场改造的企业,按改造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3%给予资助奖励。其中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安排;区属企业的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予以配套,即奖励资金总额的75%由所在区财政安排,25%由市财政安排。市级资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市商贸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搬迁后实施异地建设的新市场,可凭拆迁协议和原建筑房屋产权证明抵扣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参照重点工程项目政策实施减半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搬迁后实施异地建设的新市场,2年内免缴、第3年减半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
(五)对列入《杭州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五年规划》并已如期完成改造、搬迁任务的市场,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附件:杭州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改造提升标准(暂行)
为推进市区商品专业市场的改造提升,引导商品专业市场逐步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2007-2011年内,经杭州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原地改造的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新建、异地改建、扩建等均不在此范围。
本标准为各类商品专业市场的通用性、基本性的最低标准。
二、引用参考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
DB33《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浙江省);
JG537-8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GB17790-1999《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DB33/1021-2005《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办法》;
《
杭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商品市场建设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意见》(杭政办函〔2004〕32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最佳门面”、“最差门面”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请示》(杭城管景〔2003〕44号)。
三、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市场改造提升工程必须坚持“节能减排、科学发展”的原则,装修材料、用电、用水设施设备、照明器具等应选用节能环保产品。地面采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
2.市场排水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改造,并按杭州市排水管理的规定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3.市场外立面外观设计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注重城市美学。装饰应富有个性、新颖性、艺术性、时代感,整体和谐,门面四周应无影响市容观瞻的吊挂物和违章搭建。
4.建筑立面的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等设备,按规定的安装材料和规模、高度、宽度设置,整齐划一、整洁美观。空调室外机安装符合GB17790-1999《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5.商业橱窗陈设有艺术性,内容真实,布局科学,格调健康,富有民族风格,力求做到橱窗布局陈设有立体感、纵深感和电动化,与时代合拍。
6.招牌、牌匾、广告标志设置创意新颖,位置适当,内容健康,符合《
杭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7.建筑物和周边街景协调,夜景灯光精致和谐,大气开放,具有层次感、立体感、高品位。
8.门面地面保持洁净,无乱堆物品,无倚门设摊,绿化布局合理,花坛、绿化带护栏整洁完好,无生锈、破损,花草树木养护良好,无缺株,车辆按规定停放。
(二)室内市场基本要求。
1.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为消费者提供优良的购物环境。
2.改造市场要做到划行归市、科学布局;方便购买、有利经营;实用美观、便于管理;室内牌匾、广告设置美观统一,公共图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商位设置合理、统一美观,一般采用柜台式、营业房式设置。三星级以上市场采用全营业房设置,四星级以上市场采用商场化设置。经营门面与货物储存分开。营业房面积不得少于9平方米。市场内的给排水、供电、供气、人防、通道等应当达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537-87)的基本要求。
4.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营业房(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相应配置顾客休息处。出入口不少于2个,每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出入口处不得设置商位。
5.市场应具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通道宽畅,光线明亮,自然采光好。场内指示牌必须清晰明了。
6.有楼层的市场,有条件的应设自动扶梯,人行楼梯宽度不得少于2米,客用电梯须符合购物需要,同时必须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7.改建的市场,其单层建筑的层高不得低于原市场层高。若需改变层高须经规划、房管等部门审批。
8.设置导购(图)牌、宣传(公示)栏、服务(投诉)台、公用电话、广播等服务和公共配套设施。
(三)室外市场基本要求。
1.经营区域与储存区域分开,区域标志明显,公共图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场地和汽车通道,物货堆放与汽车停放分开。
3.货物出入口设在次要通道。
(四)相关要求。
1.消防与经营安全:
(1)合理进行总平面布局,确保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符合要求。
(2)按要求划分防火、防烟分区,设置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窗等防火分隔设施。
(3)货物出入口与人员出入口分设,设置专门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人员、车辆出入安全、畅通。设置楼梯、安全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
(4)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喷淋、消火栓等设施。
(5)电气线路和设备按要求敷设和安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设置市场监控防盗系统。
2.交通:
(1)市场统一设置停车场地,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0.8个机动车位、8个非机动车位。星级市场按星级市场标准执行。机动车、非机动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车)停车场地相对隔离。
(2)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市场,应配置货物装卸车位。装卸车位应出入方便,周围有相应的作业空间。
(3)市场内部供小型车通行的通道净宽不小于7米,转弯半径不小于7米;供大型货车通行的通道净宽不小于8米,转弯半径不小于10.5米。
3.其他:
(1)市场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套设置运输、银行、餐饮等综合服务设施。食品(餐饮)经营单位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20米内不得有污染源。
(2)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应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设施,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
(3)有条件的室内市场可配置空调。
(4)从事相关业务的市场配置电子大屏幕和相应的结算设备。
(5)配置与经营内容相符的公平秤、尺等计量器具,并放置在明显位置。
(6)公共厕所按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建设或改造,标准必须为二类或二类以上,周边30米范围内不得有直接入口食用的食品经营摊位。垃圾桶、果壳箱等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齐备,设置合理。
(7)按市场经营类别和规模设置相匹配的垃圾分类专用收集设施及场地,选址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8)按市场需要配备高压冲洗机、取水栓等设施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