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同推进,实现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
1.坚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出发,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2.居民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向困难人群倾斜;
3.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参保,实现城镇居民应保尽保;
4.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
5.全市政策框架原则上统一,区、县分别运作管理。
二、筹资标准与补助比例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清河、清浦、淮安经济开发区按200元标准,其它县(区)根据省里要求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筹资。今后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当提高筹资标准。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有条件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不具备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对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财政补助比例,市区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居民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淮政办发〔2007〕10号)执行。其它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财政补助比例由各县(区)根据本地情况参照确定。财政补助以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为主,市财政对清河、清浦、淮安经济开发区财政补助部分负担50%。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县区给予适当支持,具体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有关办法执行。
3.各统筹区内企业农民工应随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财政不予补助。
三、就医要求及补偿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适当增加儿童用药、诊疗项目。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按分级医疗的原则,一般先在所在(所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因病情需要住院的,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市区就医及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07〕10号文件执行,今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结合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其它县(区)应根据本地筹资标准,参照制定就医管理办法及费用补偿标准,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经办服务与监督管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推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各社区劳动保障站要拓展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功能,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个人缴费、政策咨询和就医管理等经办服务工作。各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完善和细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积极优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办法,切实提高经办服务效能。
2.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进一步完善就医导向机制,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探索建立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监督和奖惩机制,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各地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领导与进度要求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清河、清浦、淮安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年内实现应保尽保;其它县(区)要深入调研、精心测算,确保在2007年6月1日前出台具体方案、配套政策,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争取年底前参保率达到90%。2007年城镇居民参保覆盖人数目标任务,市政府将另行下达,并组织督查和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卫生、价格、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加强药价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努力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同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