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6月5日国家煤矿关闭工作会议和6月21日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暨整顿关闭工作现场会议精神,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豫政明电〔2007〕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加快我市煤矿技术改造工作步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求,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由县(市)人民政府做出关闭决定,并组织实施关闭:
1.技改矿井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设计或设计没有批复的;
2.技改矿井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
3.技改矿井边技改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4.独立块段和单独保留煤矿没有按照要求停产整顿的,或者停产整顿中私自违规生产的、以及停产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
5.利用挂靠等各种形式搞假整合的;
6.省地方煤矿公司退回地方管理的煤矿,设计中不再利用的多余井筒,以及在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时,没有关闭到位的设计不利用井筒;
7.违反《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8.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应关闭的16种情形之一的。
二、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一律实施停产整顿:
1.没有建立矿井隐患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不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
2.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好、不可靠、通风系统出现异常情况的;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没有建立健全专职瓦斯抽放队伍、没有进行瓦斯抽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传感器数量配备不足、调校不及时、不能与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正常联网的;
5.没有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没有建立健全专职防治水机构和队伍,没有落实探放水制度,没有配备长距离探水钻,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没有配备直流电法物探仪等先进探放水仪器设备的;
6.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水位、在河床下采煤、矿区受冲积沟、河流影响严重的季节性矿井,要打捞设备,撤出人员,锁闭井口,停止矿井上、下一切作业活动;
7.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总工程师不符合《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又不积极组织参加培训的;
8.劳动保障、工伤保险政策落实不到位,逾期未整改的;
9.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消除或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三、进一步加大技改工作推进力度
1.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技改批复设计方案和开工时间,列出技改矿井竣工验收期限,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列出每个技改矿井进度网络表,按照网络节点对技改矿井进行定期督查,督促企业努力加快技改工作进度。
技改矿井要倒排工期,细化工程措施,逐月列出施工计划,按计划进行技改。
3.技改矿井已经形成的采煤工作面及与技改无关的掘进工作面,要进行登记,标记并封闭,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严禁企业私自启封采掘工作面,进行违规作业。
4.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技改矿井每月施工进度要进行督查,对完成情况逐月进行验收,对完不成月进度的煤矿要分析原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5.技术改造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改方案进行技术改造,不得降低标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在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技改任务。要严格控制出煤量,在技改期间严禁生产。
6.技改矿井竣工时要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地面“三房两室一所”(绞车房、风机房、充灯房;调度室、监控室;变电所)和“两堂一舍”(职工澡堂、职工食堂、职工宿舍)须达到新规定的标准。否则作为验收不合格的矿井,列入关闭对象。
7.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技改矿井的督促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每个技改矿井要派驻由3人组成的监管小组,其中:乡(镇)政府派出1名管理干部、煤炭管理部门派出1名技术干部,县(市)人民政府派出1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轮班监管,确保24小时不间断监管。监管人员要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切实做到监管到位。
8.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技改工期到期矿井名单,驻矿监管人员名单,已形成采煤工作面的封闭、标记、登记情况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9.地方国有煤矿,整合的各类煤矿要落实“三统一”(统一投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要求。严禁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管理整合小煤矿。
10.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强力推进地方国有煤矿企业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二次整合。
四、加强领导,建立机制,落实责任
1.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和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分包制度。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对高沼、煤与瓦斯突出、受水严重威胁以及有重大隐患长期不能解决的煤矿、技改任务大、进度缓慢的煤矿实行领导分包,责任到人。
2.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煤炭、监察、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公安、供电、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每月召开一次联席办公会议,对煤矿安全、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煤矿安全、资源整合技术改造进展顺利。
3.建立巡回督查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已关闭的煤矿和设计不利井筒进行督查,防止死灰复燃;对采矿证即将到期关闭矿井进行重点督查,防止此类矿井在关闭前搞突击生产,引发事故。
4.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县(市)人民政府一把手是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关闭及技术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辖区的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关闭技术改造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定期研究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加强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技术改造工作情况将进行督促检查,对组织不力、监管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县(市),将予以通报,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