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和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和《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l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六日
乌鲁木齐市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根据国务院《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l0年)》、卫生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和财政部《艾滋病及抗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一)规范和完善乌鲁木齐市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二)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三)为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1.2008年以前,为50%以上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或者中医(民族医)治疗;为70%以上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提供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为85%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患病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2.2010年底,为80%以上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民族医)治疗;为90%以上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提供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为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二、工作内容
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方案,确定减免关怀人群和减免关怀收费项目。
(一)减免关怀人群包括:
1.主动去接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求询者;
2.乌鲁木齐辖区所属的农牧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
4.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5.监狱、劳教场所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犯人、劳教人员等。
(二)减免关怀收费项目包括:
1.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和HIV抗体初筛检测服务;
2.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3.为农牧区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及免费CD4T淋巴细胞检查;
4.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农牧区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
5.艾滋病病人遗孤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学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6.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给予生活救助;
7.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进行就业指导;
8.监狱、劳教场所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犯人、劳教人员的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按照国家“四免一关怀”有关政策执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方案,保证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基本治疗需求。
三、实施措施
(一)各区(县)根据需要指定艾滋病定点收治医院(门诊)、抗病毒治疗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所患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二)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自愿咨询检测(VCT)门诊,开展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三)有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孕产妇要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检测服务,免费开展艾滋病咨询,对初筛阳性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抗体确认检测;对不愿意终止妊娠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实行免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治疗,对其婴儿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四)市、区(县)疾控部门负责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信息。
(五)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负责确定艾滋病抗病毒定点治疗医院、社区跟踪治疗和随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成立市、区(县)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技术指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兼任组长,成员包括艾滋病临床治疗、护理和流行病方面的专业人员。
抗病毒治疗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副反应的处理原则,确定和调整艾滋病病人的治疗方案;开展对社区和乡村医生的技术培训,定期下基层进行巡回技术指导,为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前后的咨询服务。建立和完善抗病毒治疗网络,实施抗病毒治疗及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
(六)加强艾滋病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对没有出现机会性感染的轻症病人的抗病毒治疗,采取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家庭随访治疗模式;伴有机会性感染的重症病人需入住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待病情缓解后再转诊抗病毒治疗点进行家庭随访治疗。工作人员在发放药品时要详细询问病人服药后的副反应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因故退出的治疗者,必须与病人及家属签订“退出治疗协议书”。在治疗过程中,负责治疗的各区(县)抗病毒治疗点必须与病人保持联系(特别是在病人服药后l―2个月内),要定期派人到病人家中进行随访,以便及时发现、处理各种副反应并进行疗效评估。
(七)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相关检查费用(不包括CD4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和抗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品、检查费用补助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的上述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定点医院接受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经济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农牧区病人,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及抗机会性感染药物治疗费用超出当地补助标准的,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八)在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要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患者一样,平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排斥和歧视。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其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能获得有效的抗病毒治疗。
(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抗病毒药物治疗费用应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切实减轻这部分人群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十一)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教育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保证辖区内所有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能享受国家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学校不得拒收艾滋病患者的遗孤,并为其身份保密,以免造成歧视。
(十二)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民政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配合,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供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民政、公安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家庭情况,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将该家庭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应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的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应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和医疗救助,同时要做好已故艾滋病患者遗留的孤儿和孤老的救助工作。
(十三)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对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采取因地制宜的管理方式,创造条件进行集中管理。所有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在押艾滋病病人符合免费治疗政策的,其抗病毒治疗药品由自治区疾控中心免费供应;监狱、劳教所抗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品(检查)费用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并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抗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品以及HIV检查费用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并列入本市财政预算;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场所不具备集中管理条件的,可实行分散管理。经确诊并出现临床症状的艾滋病病人,其关押场所无隔离治疗条件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场所可变更强制措施或按审批程序办理保(所)外就医、所外戒毒,拘留的可提前解除拘留。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变更强制措施或办理保(所)外就医、所外戒毒的艾滋病病人,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定点收治机构,定期下监、所为其提供咨询、检测、诊断和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对监、所的医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被监管的艾滋病病人变更情况,公安、司法部门要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以便备案、随访、转入当地定点医院和社区接受治疗。
(十四)各区(县)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和救助工作。各区(县)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市、区(县)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和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行动计划,确保经费到位,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二)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免费的检测和治疗。确因病情严重等原因需在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须由户籍所在地指定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注明转诊目的地,患者和感染者凭转诊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转诊地指定医院进行转诊登记和治疗。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在其流动所在地应接受基本的医疗处置,鼓励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治疗。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对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管理方式进行检测和治疗。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逐级管理原则负责收集、汇总和上报治疗信息。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档案,核查并确认联系方式,负责制定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使用计划,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的管理、运输、存储、分发并监督药品的使用;为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前后的咨询服务;负责将需住院治疗的病人转诊到当地指定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耐药监测工作。
(四)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格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监测,按照户籍管理的模式,建立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档案,同时建立每人每月药品使用监督登记卡。档案册应严格用于治疗目的,并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有关病人的任何情况。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建档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五)各区(县)卫生局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需接受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药物治疗的病人数、药品费及实际发生额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及时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六)市、区(县)政府应按确诊的艾滋病病人数、确定的补助标准和工作进度,及时拨付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检查)和抗病毒治疗的相关检查(不包括CD4T淋巴细胞或病毒载量检测)的补助经费。
(七)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本地区(包括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被监管场所)下一年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数,以确定所需药品和试剂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出本地区的年度药品和试剂分配使用计划,并逐级审核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本市药品和试剂使用计划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监督与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司法局,每年对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和经费的拨付、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
(二)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的分发、管理、使用,以及对抗病毒治疗与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三)各区(县)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辖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及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加强对病人服药依从性的监督,防止药品的浪费和流失,严格杜绝向符合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象收取抗病毒药品费,防止药品断档等情况发生。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药品浪费或流失,或虚报、冒领治疗药品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实施综合治理,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减轻艾滋病对我市各族人民健康及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以下简称《国家五年行动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以下简称《新疆五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乌市五年行动计划》)。
一、背景
我市自1995年发现首例滋病感染者以来,截止到2006年12月底,全市累计报告艾滋病病例6936例。感染者主要集中在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分别占我市累计报告感染人数的39.92%、24.38%和15.30%。2006年艾滋病筛查报告新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达2051例,是历年来报病数最多的一年。感染者主要分布于城市静脉吸毒人群,目前正向一般人群蔓延。感染者中少数民族居多,以青壮年为主,并开始集中发病和死亡。
乌鲁木齐市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 1998年,我市成立了艾滋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200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市艾滋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加强了政府对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为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三、总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降低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将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4万人以内。
四、具体目标
(一)到2007年底实现的目标。
1.所有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独立的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科室,开展实验室检测、监测、干预技术指导和治疗与关怀活动,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建成覆盖所有区(县)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建立分布合理的性病监测网络,为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在所有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
2.全市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农牧区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8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6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候车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传面要覆盖90%以上的区(县)。
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5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5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在吸毒人群较为集中的区(县)建立6个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在全市全面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清洁针具交换工作,为本市3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7.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接受过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90%以上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
8.建立以城市社区、家庭和农牧区乡村为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社会支持机制。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5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民族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得到相应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二)到2010年底实现的目标。
1.乌鲁木齐市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健全区(县)级初筛中心实验室网络。
2.全市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农牧区居民达到7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7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候车室8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传面要覆盖全部的区(县)。
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7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9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与技能培训。
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在吸毒人群较为集中的所有区(县)建立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在全市所有经静脉吸毒传播艾滋病较为严重的区(县)全面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清洁针具交换工作,为5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7.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每个区(县)建立一个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
8.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民族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区(县)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五、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1.加强媒体宣传教育工作。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广播电视新闻、专题等各类节目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列入日常计划,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设立固定栏目进行集中宣传。报纸、期刊要定期刊登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文章或公益广告,保证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主要综合类网站的宣传专栏和直接链接率达到100%。每个乡镇广播站要有3套以上录音材料,确保每周有广播宣传。
2.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宣传教育。市区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宣传材料。宾馆饭店应做好相应的艾滋病防范和宣传工作。招待所和旅店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公共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包括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积极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发适用于农牧区和少数民族的宣传教育材料,加强贫困地区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及宗教场所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减少毒品危害活动。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前培训中安排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开展广泛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宣传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要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等学校要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要利用新婚学校、孕产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要加强对出国务工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的工作网络优势,在继续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1.在因吸毒造成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工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覆盖面和人群覆盖率。加强减少毒品危害的社会动员与倡导工作,在吸毒人群之间广泛开展同伴教育和安全套推广活动,同时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进一步传播与流行。
2.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全面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建立和完善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定干预工作方案并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深入细致的开展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发挥三级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及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的作用,建立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品;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三)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区(县)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强调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高危人群监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国家级血清学监测哨点和综合监测哨点、自治区级血清学监测哨点和常年监测点的监测任务。根据需要适时开展高危人群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加快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均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条件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我市将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
5.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定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市、区(县)根据需要指定艾滋病收治定点医院。所有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所患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各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王作。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创造条件保证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初筛检测和基本医疗服务。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建立对城镇贫困人口和农牧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进行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必要时开展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并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开展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和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定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牧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6.机会性感染治疗、抗病毒治疗、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家属的救助安置工作等具体管理方法参见《乌鲁木齐市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五)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六)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继续加强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消毒和安全医疗服务管理,杜绝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加强血站、单采血浆站的监管,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要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七)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优化防治资源。
充分利用、整合现有的国际国内合作项目,强化管理,加强技术合作,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我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通过国际、国内合作,加速开展与艾滋病防治对策相关的流行病学、社会学、行为学和卫生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推动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所有区(县)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区(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按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应建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努力改善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要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市、区(县)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应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所有高等院校教育和继续教育内容。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区(县)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用。
七、督导与评估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行动计划》检查评估指标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向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区(县)防治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接受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初、2010年底进行的《国家五年行动计划》中期、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