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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医疗机构内暂停使用马来酸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马来酸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32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食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为确保本市病人的用药安全,本市各级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内立即组织一次自查,停止购入和使用马来酸替加色罗各类制剂。一旦发现可能与马来酸替加色罗制剂有关的不良反应要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接本通知后,请各单位即通知各所属医疗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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