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和《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