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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的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最近,有群众和业主反映,在液化石油气中加入二甲醚形成的复合燃料是否纳入液化石油气管理。经调查,因液化石油气源、价格不稳定,且价格较高,多数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单位在液化石油气中加入了一定量的二甲醚。经咨询有关专家,在液化石油气中加入一定量的空气或二甲醚等可燃气体,在技术上是可行的。重庆内引燃料有限公司将二甲醚和液化石油气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二甲醚复合燃料”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液化石油气中加入二甲醚等物质形成的复合燃料将可能逐步取代纯粹的液化石油气,因复合燃料和液化石油气的用途、性质及管理要求相似,如果不进行统筹管理,将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复合燃料仍然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一种城乡居民生活燃料和工业用燃料,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加强管理,将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7月5日,我委会同市市政委、市安监局、市经委等部门及重庆内引燃料有限公司,对二甲醚复合燃料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物质混合形成的复合燃料含有液化石油气成份,应纳入液化石油气管理,从事液化石油气与其他物质混合形成的复合燃料经营活动,适用于《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应当遵守《条例》相关规定。
  以上当否,盼复。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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