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4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市、县(不含海口、农垦、海钢,下同)国有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单列管理(以下称单列管理单位)。单列管理单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单列管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市、县规定的费率标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所在市、县的标准执行。
三、单列管理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单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单列管理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合理超支部分,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省财政部门核定后,由所在市、县财政负担30%,省级财政负担70%。
单列管理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结转至下年使用。
四、已在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并纳入所在市、县单列管理范围统一管理。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市、县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单列管理单位的审核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七、以上规定,自本通知下发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