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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4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市、县(不含海口、农垦、海钢,下同)国有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单列管理(以下称单列管理单位)。单列管理单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单列管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市、县规定的费率标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所在市、县的标准执行。
  三、单列管理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单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单列管理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合理超支部分,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省财政部门核定后,由所在市、县财政负担30%,省级财政负担70%。
  单列管理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结转至下年使用。
  四、已在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并纳入所在市、县单列管理范围统一管理。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市、县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单列管理单位的审核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七、以上规定,自本通知下发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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