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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村群众优待烈军属暂行规定》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甘肃省农村群众优待烈军属暂行规定》(甘政发〔1986〕100号)、《甘肃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甘政发〔1987〕51号)、《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甘政办发〔1993〕61号)、《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1999〕42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有关农村群众优待烈军属、征收教育费附加、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新的规定执行。

20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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