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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本部门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4.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落实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要求。
  5.坚持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按照党章规定的要求办事。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1.上级重要文件部署的落实。
  2.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
  3.省委全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涉及安全生产的专题会议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精神的落实。
  4.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意见
  (二)重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事项。
  2.研究审定全省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3.研究提出省政府交办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审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
  (三)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1.研究审定机构设置,直属单位的设立、变更、调整,人员编制事项。
  2.研究审定管理权限内的人事任免、干部调配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调整。
  3.研究审定局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录用。
  4.研究审定党组向省委推荐的省管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5.研究审定以局名义做出的奖惩决定和向上级推荐拟表彰人选、拟评专家人选。
  (四)财务及资产管理
  1.研究审定局机关年度财务预决算。
  2.研究审定2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支出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
  3.研究审定局机关2万元以上非常规性的财务支出(应对特殊事件的临时性支出)和局直属单位50万元以上大额财务支出。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1.重要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2.研究审定局机关职工福利待遇等问题。
  3.研究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群访事件。
  (六)重要决策、法规
  1.审定以局党组名义做出的重要决定,发出的重要文电。
  2.研究审定本局负责起草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草案。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问题及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认为需要提请党组集体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局党组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预案。凡需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处室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解决或处理该事项的初步方案,报分管党组成员审核同意,提请党组会讨论决定。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
  2.科学论证。对拟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预案,应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和重大政策,分管党组成员和相关处室的同志要深入调研,并积极征求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处室的意见,根据内容,组织有关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会议进行论证;对全省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党组成员亲自参加调研,并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对省政府交办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要征求局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处理的合法性;涉及地方法规性文件的出台,按有关程序办理。
  3.沟通酝酿。凡提交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均需在会前形成文稿,并由分管党组成员对是否履行了有关程序、相关材料是齐全、是否具备上会决策的条件等进行审核把关,保证上会讨论前程序的充分履行。除人事任免、干部调配、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录用、直属单位班子调整事项外,议题内容及有关资料应提前2 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的足够时间熟悉情况。对人事任免、干部调配、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录用、直属单位班子调整事项,应当在会前与行政分管领导、纪检组、监察室进行沟通。
  4.召集会议。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领导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讨论人事任免、干部调配、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录用、直属单位班子调整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领导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处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应当采用投票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论证和沟通,避免久拖不决。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急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党组做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对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翔实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7.会后通报。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干部提拔等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四、决策重大事项的监督约束制度
  1.责任制度
  党组成员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党组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党组成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党组的决议,党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对决策重大事项负总责。分管党组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提出决策预案,并组织负责预案的调研、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等工作。主持会议的领导成员应当正确把握会议导向,充分发扬民主,营造良好氛围,善于集思广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2.自查制度
  党组每年底对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检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了决策范围,是否认真履行了决策程序,所做出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检查应当采取查阅会议记录、听取群众意见、进行群众评议、典型事件回顾与剖析等方法。检查结果应当由党组书记在党组会议上通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对决策执行中存在偏差或未按决策执行的要及时纠正,对因形势发生变化而造成决策不适宜的,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并及时进行调整或重新决策。决策调整或重新决策时,应当按照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进行。
  党组民主生活会应当把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自我回顾和总结,强化贯彻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责任意识。
  对年度贯彻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情况,党组要形成自查报告,报省委和省委组织部,主动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检查。
  3.群众监督制度
  实行决策项目预告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组织开展群众评议活动。定期组织干部群众对党组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群众评议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建立和拓宽民意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党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和说明。
  4.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自查或上级检查的结果,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①违反决策程序的。
  ②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③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④决策前不进行充分调研、征求意见、论证的。
  ⑤不如实向党组介绍情况的。
  ⑥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⑦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⑧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组会上进行检查,吸取教训;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并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降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其中,违反第①②③⑥项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相应责任;违反第④⑤项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党组成员和处室负责人相应责任;违反第⑦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党组成员承担相应责任;违反第⑧项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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