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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促进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政府决定,就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教育督导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教育督导是国家法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的重要途径。教育督导是“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监督保障教育工作的主要措施。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抓好教育,抓好教育就要依靠教育督导。
  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制度,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需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教育发展、人力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是一种互动关系,只有通过超前和加速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素质,才能为经济发展积累大量人力资本,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贫困山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保障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保障贫困地区孩子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建设和谐陕西的迫切需要。通过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全面落实和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经费安排使用、师资队伍管理,保障和促进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
  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制度,是提高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质量的需要。通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教育机构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情况、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提升义务教育实施水平,提高普通高中质量,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提供智力支持。
  二、教育督导的任务、范围和职责
  (一)教育督导的工作任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现阶段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 县级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与考核;
  2.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督导检查;
  3.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督导评估;
  4. 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的监测和督导评估;
  5. 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等项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
  (二)教育督导的工作范围。
  教育督导工作范围是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有关工作。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三)全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职责。
  1.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1)制定本省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3)对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扫盲教育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估、验收、复查;
  (4)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5)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政府、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6)会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省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7)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工作;
  (8)履行省人民政府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2.市、县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2)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3)对辖区内的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实施和巩固提高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估、验收、复查;
  (4)对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5)参加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会议。对辖区内教育经费安排、学校设置、教师队伍建设以及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辖区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7)履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督导结果的运用。
  1.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督导单位要按期整改并将结果报教育督导机构。
  2.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对学校的综合考核提出建议。
  3. 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的结果,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4. 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主要新闻媒体负责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确立教育督导的地位。
  全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对的独立性和执法的权威性。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的职能作用,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严肃性。组织、宣传、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水平。
  建立一支素质优良、年龄和专业知识结构合理,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查实情、敢讲真话的教育督导队伍。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不适应督导工作的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督导人员,不断提高督导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纠正挤占教育督导机构编制和把教育督导机构作为安置干部场所的做法。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高度,切实解决好督导机构的编制问题,以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保障作用,推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具有参加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和出席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会议、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切实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条件。
  教育督导是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教育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随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教育督导工作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作用,适应教育信息化、现代化发展的新形式,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效率,就必须改善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条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部门预算的原则核定经费,并编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工作需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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