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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蔬菜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分支局、办事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日生姜及其制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24号)》及《关于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施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811号)文件要求,为切实保证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现对经由辽宁口岸出口的蔬菜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要求如下:
  一、2007年4月1日起,凡经辽宁口岸出口到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和港澳地区的蔬菜及其制品,其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和贮藏设施。
  二、大力倡导“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管理模式,积极引导并敦促企业对出口到其他国家的蔬菜产品进行基地备案管理,以便顺利达到国家质检总局定于2010年所有出口蔬菜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的要求。
  三、供港、澳地区的蔬菜和输日生姜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需凭收购加工企业书面申请,按国家质检总局和辽宁局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备案;出口前,为收购加工企业出具《出口蔬菜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收购加工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需凭上述证明受理检验检疫并进行原料核销。
  四、分支机构完成出口蔬菜基地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核后,上报辽宁局植检处,经植检处组织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出口蔬菜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实施年审制度,一年内未经营蔬菜出口的基地,视为自动放弃。
  五、鼓励企业对出口蔬菜基地进行各种形式的“GAP”认证,积极推广良好农业操作模式,以保证出口蔬菜的源头管理更加规范有效。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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