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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鞍山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文社图函(2006)1389号)要求,经过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的普查申报和专家评委的认真筛选、评议及社会公示,市政府决定将海城庙会、牛庄馅饼制作工艺、海城苏氏正骨、台安唢呐咔戏、台安民国人物传说、岫岩满族民间刺绣、岫岩满族民间歌曲、岫岩民间鼓乐、鞍山民间文学9个项目确定为鞍山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现予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的见证和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文化事业繁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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