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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体系,规范行政执法监察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组织领导
  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在建立监察大队的同时,可根据实际监管工作需要,组建安全生产监察分队,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二、工作机制
  本意见所称的监察大队,是直属于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监察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各区、县的地域特点、产业布局、经济总量等,结合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满足日常执法工作需要。监察大队应当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监察科(组),配备相应的监察人员。
  三、管辖范围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监察大队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属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四、工作职责
  监察大队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执法权限内,重点开展以预防事故为主的行政执法。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
  (二)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配合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四)配合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五)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负责受理信访、举报并开展调查处理;
  (七)承担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五、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重点企业监控、企业分类监察、行政执法流程管理、信访和举报处理、案卷存档管理等各项行政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请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瞒报事故或者拒绝、阻挠执法等严重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交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移送。
  (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行政违法举报等执法监督制度。将行政执法纳入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发现行政执法中有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五)建立健全定期例会、值班管理、公文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日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六、队伍建设
  (一)各区、县要根据编制管理实际,加强监察人员的配备,进一步充实监察队伍。
  (二)监察人员应当参加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监察大队应当开展内部业务学习,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四)各区、县要根据实际需要,为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检验检测仪器、安全防护用品等执法装备,满足日常执法工作的基本需求。
  七、监督管理
  (一)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定期召开例会或者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布置工作任务,听取执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加强目标管理考核。从基础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开展评议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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