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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省统一部署,特制定《唐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唐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针对当前我市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于今年12月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为使集中整治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整治目标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唐山的要求,以实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为目标,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日用消费品,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严肃查处餐饮企业、集体食堂和餐饮摊点的不规范执业行为。通过集中整治,解决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改善商品消费领域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净化市场环境,优化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维护唐山形象。
  二、 整治重点
  1、食品类:以禽蛋、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豆制品、纯净水、蔬菜、儿童食品为重点品种,重点整治生产销售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分散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蔬菜种植基地、养殖场,禽蛋、养殖水产品、畜产品、豆制品、纯净水加工户,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市场、超市及近两年媒体曝光的企业。
  2、日用消费品类:以棉衣、棉被、童装等棉制品,纸巾、面巾等一次性生活用品,日常生活用塑料制品等为重点品种;重点查处用非絮用再生纤维(俗称“黑心棉”)生产加工生活用棉制品、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加工纸巾面巾等生活纸用品、用有毒有害再生塑料生产加工日常生活用塑料制品及经销上述制品的行为。
  3、餐饮业。重点整顿和检查餐饮企业,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机关团体等单位的集体食堂,街头饮食摊点的卫生状况和经营资格。
  4、传销和变相传销。重点打击各类传销行为;打击为传销组织提供经营和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等条件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打击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的变相传销行为。
  三、 整治措施  
  (一)开展畜禽产品集中整治
  1、对蛋禽饲料添加苏丹红等违禁添加剂行为专项检查。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蛋禽饲养场(户)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发现含有苏丹红等违禁添加剂的有害饲料,立即进行查封处理。广泛宣传有关知识,增强科学养殖、健康养殖的观念,规范蛋禽饲养户的养殖行为。
  2、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企业的监管。要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非法行为,净化全市饲料、兽药市场。要进一步加强对上述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并完善投入品购销台账制度,开展防伪保真推广工作,保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产品的质量。
  3、加强肉类市场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严把肉类检疫关,严防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全面遏制病害肉食品上市。要严厉打击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私屠乱宰,杜绝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肉品上市,净化肉类市场,保障消费者的肉类食品安全。
  4、加强市场抽检。要加大对禽蛋、肉类的抽检力度,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品种,要追溯源头,跟踪检查,制定整改措施。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开展水产品集中整治
  1、对全市水产苗种场和水产养殖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规使用呋喃唑酮、氯霉素和孔雀石氯等禁用药品的行为。
  2、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有禁用药物的渔药、饲料行为;
  3、全面检查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生产日志制度落实情况,整顿规范苗种生产经营秩序;
  4、建立水产品药残整治责任制度,各级水产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各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做好养殖技术、科学用药等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水产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开展蔬菜种植重点地区集中整治
  要对城市周边的保护地蔬菜生产集中地区、蔬菜生产大县中的分散蔬菜生产村镇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韭菜、番茄、黄瓜、茄子等品种有无违规使用高剧毒农药或复混配农药行为。组织本辖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重点蔬菜品种进行抽样检测,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公开处理。要向广大菜农宣传普及蔬菜安全生产知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遏制违规使用高剧毒农药现象。
  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整治
  以城乡结合部和食品生产加工相对集中的村镇为重点区域;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获生产许可证企业为重点对象;以儿童食品、肉制品、豆制品、乳制品、蛋制品、饮品和食品包装材料为重点产品,进行全面集中整治。坚决打击和查处无基本生产和检验设施,质量难以控制,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及产品质量低劣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清理并取缔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点;关闭一批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开展絮用纤维制品集中整治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内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再加工纤维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逐个检查并建立质量档案,重点检查是否使用禁用原料用于生产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按规定标注质量标识、是否在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上标注了警示语、是否按规定对原料来源实施台账登记等;同时,对再生纤维生产企业的原料来源和产品流向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坚决禁止使用禁用原料进行再生纤维加工。同时,加大对重点区域场所的检查整治力度。对滦南县等重点县区中生产、销售絮用纤维制品和原料的重点区域场所,加大监管力度,保证整治效果。
   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开展一次性生活用纸产品集中整治
  1、对所有生活用纸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和质量抽查,根据企业的守法经营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工作。对不依标准生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对生产条件不具备《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要求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开展餐饮业集中整治
  以餐饮单位比较集中、存在问题较多、日常监管比较薄弱的地区为重点区域,以餐饮企业,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机关团体等单位的集体食堂,街头饮食摊点为重点对象开展集中检查。
  1、严查卫生许可。无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予以取缔;不符合发证条件而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予以撤销。
  2、严查环境卫生。餐饮单位周围25米内有垃圾堆等污染源的,加工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条件、工艺流程不合理的,食品和原料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环境卫生脏、乱、差的,以及食品加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严查餐具消毒。消毒设施、设备不具备或不能正常运转的,餐具使用前不消毒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检查从业人员消毒知识和操作技能,对不具备相应消毒知识和技能的要责令调离消毒工作岗位或培训合格后上岗。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八)开展流通领域重点商品集中整治
  1、加强专项执法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整治重点商品、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商品,集中开展四项专项执法检查:一是以城市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开展重点区域执法检查;二是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开展清查行动;三是开展商品质量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商品质量、卫生状况和销售不合格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问题;四是加强陈化粮监管,对今年以来,购买陈化粮的酒精、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查处倒卖陈化粮行为。
  2、清理经营主体资格,严格市场主体准入。要对涉及非絮用再生纤维加工、棉花加工、纸巾面巾生产、再生塑料生产加工企业,获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和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确保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监管行为。各基层工商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省工商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场巡查办法(试行)》,扩大巡查范围,加大巡查频度,加强对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划交界地区等重点区域的巡查。
  4、加强商品质量监测,严格质量准入。各地要对市场上销售的棉衣、棉被、童装及纸巾、面巾等用品的质量和卫生状况等进行一次抽检,同时要加强对非絮用再生纤维和再生塑料等日常生活用品的监测和监管;加强对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快速监测,从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到退市进行全程监管,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准入和退市行为。
  5、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把查办违法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重点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用添加剂、虚假广告、假包装、假标识、非法加工“黑心棉”等违法案件,尤其要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对发现的案件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九)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
  1、组织力量,集中行动,对丰润、丰南、迁安、乐亭、玉田等重点县(市)区,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集中区域等传销活动高发区域,反复清查,不留隐患。突出对“拉人头”式传销行为的打击和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力措施,严惩传销头目,从根本上瓦解传销网络。
  2、  严格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充分协调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和房屋租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加大对传销经营(培训)活动场所的监控。对为传销提供住宿条件和经营、培训活动场所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3、规范传销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严格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年检、日常巡查和清理经济户口,摸清传销转型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加强对辖区内传销转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建立直销企业信用档案,研究探索建立规范直销的长效机制。
  4、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大力宣传《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布打击传销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例,以张贴和发放宣传单(册)、悬挂宣传路旗(横幅)、组织被解救人员现身说法、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深刻揭露传销的欺诈本质和危害性,使广大群众增强防范和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开展治理商贸流通秩序专项行动
  1、对商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虚假优惠折价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使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在促销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全面检查。
  2、对零售企业滥用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强迫广大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损害供应商的合法利益,零售商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自身经营成本转嫁给供应商,或变相索要商业贿赂,零售商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等违法行为开展检查,营造零供双方公平交易秩序。
  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 时间安排
  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和动员部署(2006年12月8日起至12月11日)。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组建工作机构,部署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2006年12月12日至12月22日)。各级各部门根据方案开展集中整治。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06年12月23日至26日)。各级各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照整治目标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2006年12月27日至31日)。各级各部门要对整治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整改计划。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全力抓好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做到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细化方案,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做到牵头单位主动牵头,配合单位全力配合,齐心协力,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集中整治责任制度,明确领导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结合集中整治的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重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对集中整治活动中工作落实情况、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规办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对涉嫌犯罪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要移送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受理,快速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迅速立案,依法处理,震慑犯罪,努力扭转“一整治就好转、不整治就反弹”的现象。
  (四)积极构建长效机制。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边整治、边规范,积极开展长效机制建设。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要积极引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完善自律制度,强化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增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构建起全方位的社会防范体系。
  (五)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和总结。集中整治期间,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反馈工作,并分别于12月11日、15日、19日、22日上午10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整规办,特殊情况随时报送。集中整治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整治方案的目标和任务,进行认真总结,对集中整治工作达不到要求的,要继续进行整治。集中整治取得成效的也要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牵头部门要在12月26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整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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