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8号

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提取所属单位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天工财(2006)620号),现将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1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