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建委,局总公司和有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14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7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