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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
》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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