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决定,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作适当调整,调整标准为:
一、现每人每月386元的,提高到408元,每人每月增加22元。
二、现每人每月314元的,提高到332元,每人每月增加18元。
三、上述标准,供区、县参考,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实际情况,经区、县政府同意,可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