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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直属各分局、市税务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92)财预字第74号《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 
 
 
(92)财预字第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分金库,国务院各部委,中央总金库: 
 
  随着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1)财改字第4号“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适用的预算科目、缴款凭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2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中增设第148款“税后上缴利润”一个“款”级科目,“款”下按部门设“项”。此科目为中央、地方共用科目。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国营企业,其所得税后的利润不论以何种形式上交国家,均适用本科目。 
  二、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后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就地(或集中)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199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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