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33号《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33号 
 
  ……略: 
  鉴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际需要,财政、人事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向报考人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一、会计员资格考试收费14元; 
  二、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级考试收费14元; 
  三、会计师资格甲级考试收费14元; 
  四、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级考试收费42元; 
  五、会计师资格乙级考试收费42元。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核定。 
  收费收入用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结余上缴财政。 
 
 
1992年7月4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