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33号《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33号
……略:
鉴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际需要,财政、人事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向报考人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一、会计员资格考试收费14元;
二、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级考试收费14元;
三、会计师资格甲级考试收费14元;
四、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级考试收费42元;
五、会计师资格乙级考试收费42元。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核定。
收费收入用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结余上缴财政。
1992年7月4日